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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鹏:“港资港法港仲裁”护航湾区融合发展

广东省政协委员、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吴英鹏在文章中表示,未来香港应继续发挥“一国两制”下的普通法优势,应用好和推广好“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措施,贡献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建设。

文|吴英鹏

近年来,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一系列开创性的制度安排,促进了大湾区的法律融合和统一市场的形成。当中“港资港法”与“港资港仲裁”的扩展是“一国两制”下制度创新的典范,分别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有效推进规则衔接,将进一步促进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建设。

推进湾区实体规则衔接

在跨境商业活动中,投资者选择熟悉的合同实体法作为适用法律,能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但是法律的适用往往存在地域限制,很多时候跨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者只能“入乡随俗”。“港资港法”则打破了传统法律适用的地域限制,自2020年实施以来,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企业在不具备涉港因素的情况下,在内地选择香港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为符合条件的港资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法律选择空间。换言之,这为港资企业提供了实体法律上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和交易成本,也增强了投资者的法律安全感和信心。此外,从法律服务提供者角度,“港资港法”推动了香港与内地法律体系的交流与融合,香港法律专家协助法律查明机制就是很好的例子,为香港律师北上发展提供了新兴业务。

“港资港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重要创新,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试点实施取得了成功。根据律政司的数据显示,深圳前海法院受理的适用香港法律的案件呈上升态势,这充分说明了“港资港法”措施的实际成效和推广价值。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港资港法”目前已从前海深港合作区扩展到深圳和珠海,未来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将为更深层次的大湾区规则衔接和市场一体化奠定制度基础。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广“港资港法”措施,香港与内地有关机构可考虑提供“示范性条款”甚至合同模板,便利大湾区市场主体选择性适用,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更好地运用“港资港法”措施。

扩大香港仲裁优势

“港资港仲裁”措施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创新,自2017年实施以来,为符合条件的港资企业在不具备涉港因素的情况下,提供了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的自由。通过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香港国际仲裁高效、专业的服务,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裁决的可执行性。特别是近年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多项支持仲裁的区际法律合作安排,使香港在处理涉及内地元素的仲裁案件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符合特定条件的香港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支持在香港进行的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内地法院支持香港仲裁的典型案例“G公司申请协助仲裁保全案”就是一个好例子。这是目前世界其他主要仲裁中心都无法具备的仲裁便利措施,也是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一个独特优势。

根据律政司的数据显示,近两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涉及内地当事人的仲裁案件比例超过四成,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港资港仲裁”措施正在发挥积极效用。现在随着“港资港仲裁”措施适用范围扩展到整个大湾区,更多符合条件的港资企业将能够充分利用香港仲裁专业服务的优势,也为未来大湾区更广泛和更深层次的争议解决机制衔接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未来“港资港仲裁”可进一步在跨境仲裁支持措施、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线上仲裁、“调解+仲裁”联动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融合两地仲裁制度的优势,促进大湾区统一仲裁规则和实践的形成。

综上所述,“港资港法”在合同法实体规则层面推动大湾区规则衔接,“港资港仲裁”在争议解决层面推动大湾区程序规则衔接,两项措施的有效实施都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法律制度优势的信任、重视和支持。未来香港应继续发挥“一国两制”下的普通法优势,应用好和推广好“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措施,贡献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建设。

(作者系广东省政协委员、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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