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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就聘洋大状覆核失败上诉 法庭驳回指国安法条文清晰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违香港国安法一案就聘洋大状覆核失败上诉,上诉庭今日(29日)颁发书面判词解释裁决理据,指国安法条文清晰,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资料图。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违香港国安法一案,早前拟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辩护,两度入禀高等法院指国安委建议入境处拒批Tim Owen工作签证是越权并申请司法覆核,以及要求法庭颁令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对先前法院的判决没影响。该两宗申请于去年被高院原讼庭驳回后,黎再就司法覆核败诉一事向上诉庭申请上诉,早前同样驳回。上诉庭今日(29日)颁发书面判词解释裁决理据,指国安法条文清晰,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本司法覆核案的建议答辩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入境事务处处长,律政司司长则被列为有相关利益人士,由前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代表;至于上诉人黎智英,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Philip Dykes)及大律师刘韵莹、姚颖彤代表。

上诉庭指,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相关工作不受香港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上诉庭强调,国安法条文清晰,没有任何灰色地带,词义不可能有其他解读,法庭无需专家协助。上诉庭同意原审法官所指,即委员会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驳回黎智英上诉。律政司要求按弥偿基准评定讼费,但上诉庭认为,虽然最终败诉,但上诉方提出上诉并非不合理,故颁令以诉讼各方对评基准评定讼费。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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