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7月24日電 台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4日初審通過“性別平等三法”當中最後一法《性騷擾防治法》,規範各媒體不得報道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的資訊,違者最高處60萬元新台幣罰款,嚴加保密被害人資訊。
“立法院”初審期間,針對權勢性騷擾定義,衛福部門主張增列“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各黨派立委盼納信仰或宗教,直言實務上有許多假宗教之名掠奪信徒財產貞操事件,但衛福部門認為此條事涉“敏感”,且容易定義不清,雙方無共識。
此外,對他人為權勢性騷者,經申訴調查成立,由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以上、60萬以下罰款,朝野初步共識,若非權勢性騷,可降為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完)
香港新闻社
有视界·有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