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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门3业主涉僭建不遵清拆令 合共被判罚款23万

3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约23万元。

资料图。

第一宗个案涉及屯门乡事会路一幢商住大厦的住宅单位,该单位的平台上有一个面积约28平方米的僭建物、外墙附建两个金属架,及拆除一道防火门并装上一道耐火能力未符标准的门。有关僭建物及改建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条例》及《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10月13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7.6万元。

第二宗个案涉及屯门湖翠路一幢住宅大厦由2名业主共同拥有的两个单位,该两个单位的平台上有5个面积合共约25平方米的僭建物,而该两个单位外墙分别开凿一个通口并装上玻璃门。有关僭建物及改建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两张清拆令。

由于2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于2016年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共4.4万元。由于该两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最终该两名业主于10月13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罚款共153920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2日)表示,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万元。

责任编辑: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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