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家骅。(资料图)
黎智英案继续审讯,外国势力的干预不断升级,西方政客和媒体攻击抹黑检控及审讯是所谓“政治迫害”。英国首相苏纳克(又译辛伟诚)给彭定康等反华政客的回信被公开,信中声称要把黎智英案视为英国政府“优先事项”处理。行政会议成员、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日(12日)在《大公报》撰文指,如果有人公开且持续地呼吁外国对其本国实施制裁,甚至亲自前往外国进行此类活动,损害本国经济利益,很可能已经危害了国家安全。他强调,英国政客将香港特区法庭依法审讯公开乞求别国制裁香港特区和特区官员的嫌疑犯这一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之举措,抹黑为所谓“政治迫害”,根本是试图以“双重标准”干预香港事务、破坏香港法治的卑劣行为。
以下为文章全文:
黎智英被控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终于开审。一如所料,西方政客和媒体随即异口同声攻击抹黑检控及审讯是所谓“政治迫害”。英国外交大臣大卫·卡梅伦更声称香港国安法对香港人的“自由”设下不合理限制,“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云云。就此我们不禁要问,公然呼吁外国对自己的国家或地区实施制裁,是一种合理的“自由”,还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之威胁国家安全行为?
英国安法禁止外国干预
就以上问题,我们不妨参考英国去年颁布的最新《国家安全法》中的“破坏罪”(Sabotage)和“外国干预罪”(Foreign Interference)。
英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无论在英国本土或任何境外其他地方从事行为导致或意图对任何“资产”造成损害,而该损害“对英国国家安全或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外国条件”,则该人将干犯“破坏罪”,刑罚可致终身监禁。法例并规定“资产”定义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并涵盖电子系统和资讯发布;而“损害”则包括干预“资产”的使用,破坏其功能或效能。在法例下,国家经济利益毋庸置疑是一种不容破坏之“资产”。
该法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条件”是指某些得到“外国势力合作或同意之下进行”的行为;而“外国势力”则包括外国政府首脑或外国政府。
由此可见,如果有人公开且持续地呼吁外国对其本国实施制裁,甚至亲自前往外国进行此类活动,损害本国经济利益,该人很可能已触犯了英国《国家安全法》下之“破坏罪”。
至于“外国干预罪”,该法例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人不论在英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具意图作出有“干预成效”的“被禁止行为”,且符合“外国条件”,则构成“外国干预罪”。
“被禁止行为”在第十五条下包括但不限于“造成或威胁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对某人造成精神伤害或施加精神压力”的行为。明显地呼吁外国对个别官员或法官实施制裁威吓他们均属该法例下所言之“被禁止行为”。第十五条进一步指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之“错误陈述”亦可构成“被禁止行为”。
因此,西方政客将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说成“送中条例”,无疑是“错误陈述”,类似情况若在英国发生,该行为明显地可构成英国《国家安全法》下的“被禁止行为”。
根据该法例第十四条规定,“干预成效”被定义为“影响任何人行使其公共职能”,或“干预在行使公共职能过程中提供之服务”,从而“损害英国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行为。因此,呼吁外国对政府官员或法官实施制裁藉以影响他们行使公共职能,或干预他们执行公职毫无疑问符合法例下所言具“干预成效”之行为。
经济制裁属于敌对行为
最后,这种行为当然也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亦因此而构成有“干预成效”之行为。由此可见,任何人呼吁别国制裁本地官员或法官,无论在香港或英国均不可接受,亦会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而触犯刑事条例。
放眼天下,今天之国际冲突已不再局限于武装冲突。单看美国惯常地对别国实施制裁,打压持不同意见人士的经济也属于经济制裁的一种,经济制裁甚至可以是威胁一个国家生存的敌对行为,我们亦因此绝对不能小看经济制裁之危害性。正是如此,英国政客将香港特区法庭依法审讯公开乞求别国制裁香港特区和特区官员的嫌疑犯这一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之举措,抹黑为所谓“政治迫害”,根本是试图以“双重标准”干预香港事务、破坏香港法治的卑劣行为。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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