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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組織法40多年來首次修訂 進一步明確副總理、國務委員職責

3月5日,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這是該法施行四十多年來,首次迎來修訂。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鴻忠作關於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新華社)

3月5日,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這是該法施行四十多年來,首次迎來修訂。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鴻忠作了關於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李鴻忠在作說明時表示,修改國務院組織法是新時代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舉措。

國務院組織法於1982年制定,是關於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對於保障國務院依憲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

央行行長入列國務院組成人員

本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共20條,主要包括7方面修改:增加國務院性質地位的規定,明確國務院工作的指導思想,完善國務院職權的表述,完善國務院組成人員相關規定,完善國務院機構及其職權相關規定,健全國務院會議制度,增加國務院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職能的制度措施。

在國務院組成人員相關規定方面,修訂草案作出多方面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副總理、國務委員的職責。二是完善有關國務院組成人員的規定,增加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三是將國務院組成部門領導人員統一表述為「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四是根據實踐做法,明確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務院組成部門副職以及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免。

在健全國務院會議制度方面,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和國務院專題會議。修訂草案還明確國務院健全行政監督制度,完善對國務院組成人員的紀律要求。

责任编辑: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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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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