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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煽动文字罪成囚3年4个月 谭得志上诉被驳回

2020年上半年,谭得志于不同地方摆街站喊口号,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11项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监共40个月,另罚款5000港元。

譚得志(戴眼鏡者)當日上午於荔枝角收押所被押上囚車前往法院應訊。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快必)涉于2020年在街站发表“光时”等口号,经审讯被裁定发表煽动文字等11项罪成,判囚3年4个月。他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今早被上诉庭驳回。

2020年上半年,谭得志于不同地方摆街站喊口号,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11项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监共40个月,另罚款5000港元。谭得志早前就定罪及刑罚提上诉,上诉庭今日(7日)颁下判决,驳回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谭得志(50岁)被判罪成的11项控罪,包括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举行或召集一个未经批准集结、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及7项发表煽动文字罪。控罪于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间发生。

责任编辑: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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