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炳强。(资料图)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2日)续会,逐条审议草案条文。对于草案提出政府有权撤销潜逃者的护照,有议员建议追加禁止申请新护照,向外界发放明确讯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会考虑相关意见。
民建联黄英豪认为,条例未有限制潜逃者重新申请特区护照,不排除有人会利用漏洞,申请新的护照。他建议,特区政府可参考美国相关法例,吊销护照的同时,在同一条文内加入限制享有社会福利等权利的条款,以针对此前有人企图领取消费券或占用公共房屋的个案。邓炳强回应指,会考虑不接受申请的条款,又提到法例第87条配合行政手段,已足够应对上述滥用福利的特殊情况。
新民党黎栋国留意到,第93(3)条订明,“为免生疑问,任何人不得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第539章第10(1)条,针对上述撤销或接管提出上诉”,认为法例是自动行使,不涉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自然不会触发《护照条例》的上诉机制,建议修改或删走第93(3)条。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则解释,保安局局长指明该人为潜逃者,就会自动行使相关条文,当局希望透过清晰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产生。律政司署理律政专员萧敏璇补充指,写入法例是担心有市民误解有上诉权。
新民党叶刘淑仪认为,撤销护照有很大作用,相信潜逃者难以在短期内取得其他地方的身份。她指出,自己与黎栋国的意见相同,认为“第93(3)条是多余,一般市民不会看得这么仔细”,而且条文本身没有域外效力,建议当局可进一步列明所有涉及撤销护照的上诉,都不适用於潜逃者。邓炳强表示,会考虑有关意见。
另一方面,叶刘淑仪又关注撤销护照后,潜逃者归案后会否恢复护照。萧敏璇表示,与其他打击潜逃者措施不同,撤销护照涉及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往来,所以不会采取暂时性质,以免出现混淆。邓炳强补充指,撤销护照后,当局会通知世界各地的入境机构和航空公司,如果潜逃者有意归案,可通知特区政府,或到当地的中国大使馆,政府会于入境时知会航空公司。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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