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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共同业主未遵从强制验楼 被罚约2.5万元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就其住宅单位发出的强制验楼法定通知,3月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约2.5万元。

有关单位位于深水埗鸭寮街一幢楼龄59年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B(5)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法定通知,要求他们委任注册检验人员就有关单位的露台进行订明检验及有需要的订明修葺。

由于业主没有遵从有关通知,故遭屋宇署检控,并分别于3月6日及20日被法庭定罪及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26日)说:“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通知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C)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送达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属犯法,可处第五级罚款(现时为5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米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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