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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中,一名时年18岁的男学生受审后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损坏罪成,判入教导所。他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诉,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本月初驳回定罪上诉,但刑期改为监禁4个半月,缓刑两年。张官昨颁下判词指,认为原审裁判官的裁定没有犯错,而刑期方面因被告精神状况已不适合进入教导所,故改判缓刑。
上诉人侯羿同,被控1项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损坏罪,指他于2020年5月13日,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损坏行为。定罪方面,上诉方称原审裁判官错误理解煽惑罪罪行元素,并对上诉人作不当推论,又错误地接纳上诉人手机WhatApp讯息呈堂,并错误地推断上诉人必然为相关讯息的发布者。张官认为裁判官已掌握煽动罪的控罪元素且没有误解,上诉人手机内的WhatApp讯息亦属准确,驳回定罪上诉。
刑期方面,法官认同上诉方指,上诉人现时精神状况已不再适合进入教导所,故再提取最新的教导所报告。经考虑报告及其精神状况后,认为可考虑判处一个非即时监禁的刑期,好让被告能保持警觉,不再干犯罪行。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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