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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林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及其两名分别为董事及经理的负责人员因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该公司及其两名负责人员今日(23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合共92500元。
上述公司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支付工资予4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64.5万元。部分上述的违例情况是在该两名负责人员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他们亦被检控及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予雇员。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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