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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时任揽炒派议员林卓廷,于2019年及2020年期间,3次公开披露廉政公署调查元朗“7·21”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的消息,林其后被法庭裁定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个月。但林于今年2月获高院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兼得讼费。律政司不服,今(8日)向终院申上诉许可,结果获批。聆讯排期于明年2月12日处理。
正涉“35+颠覆政权案”被还柙的林卓廷,于本案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有正在进行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所订罪行而进行,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强。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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