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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快必)涉2020年在街站发表“光时”口号,经审讯后被裁定7项发表煽动文字等11罪成,被判囚40个月。谭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被驳回,之后再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至终审法院许可证明书,昨日获受理。
申请人谭得志(50岁),早前被裁定7项发表煽动文字及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共11项罪成,判囚40个月。控罪于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间发生。
申请人日前透过书面提出申请,提出3个议题,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煽动罪是否属于可公诉罪行,须在高院原讼庭法官和陪审团席前审理;控方是否必须证明被告于煽动罪中,有意煽动第三者作出暴力或扰乱社会秩序;煽动罪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论自由及于没有法规下而违宪。
上诉庭指有关议题涉广泛重要性,值得由终审法院商讨,故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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