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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擅携投诉信离狱 邹家成与女助理律师罪成

揽炒派47人涉嫌组织及参与“35+颠覆政权案”,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的邹家成,去年还押期间涉嫌透过女助理律师寄出申诉专员公署投诉信,两人早前被控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

邹家成(红圈示)还押。(资料图)

揽炒派47人涉嫌组织及参与“35+颠覆政权案”,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的邹家成,去年还押期间涉嫌透过女助理律师寄出申诉专员公署投诉信,两人早前被控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案件经审讯后,主任裁判官徐绮薇昨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指,《监狱规则》第47条不可能延伸至绕过惩教安检及经第三方寄出涉案表格,认为两被告知悉文件未获授权,有共同意图及各司其职,故裁定两人罪成,押后至8月14日求情。其间邹维持还押,女被告续准保释。

两名被告分为邹家成(27岁、无业)及胡咏斯(30岁、女助理律师),被控于或约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即一份文件。

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在裁决时指,《监狱规则》除确保在囚者的基本权利,亦对在囚者的通讯和探访安排施加规定。为维持监狱保安及达至有效管治监狱,惩教署制定相应的内部指引是合情合理和不可或缺。而法例没授权在囚者在署方毫不知情、未进行保安检查下,自行寄投诉信,否则“无疑破坏监狱保安制度”。

徐官续指,《规则》授权惩教人员于在囚者面前对信件作简短保安检查,不得阅读涉案表格内容,保障了囚犯的申诉权利,没违反信件须保密的原则。徐官认为《监狱规则》第47条与《监狱条例》第18条并无冲突,因惩教检查后,必然会准许囚犯寄出信件,第47条也不可能延伸至绕过惩教安检及经第三方寄出涉案表格。

裁判官:两人知悉文件未获授权

辩方力陈第47条(4)条“……如信件属与指明的人的通信,监督须准许囚犯写和发出该信件……”有“须”一字,故涉案表格是已获授权,任何人都可以带离监狱。徐官引述终审法院蔡玉玲案,指出在诠释法例规定是否强制性条文时,须顾及立法的目的、文意和整体考虑,而“须”字并不代表条文责任是绝对。

对于两名被告是否知悉涉案表格未获授权,徐官信纳惩教人员有向邹家成解释,指出要经惩教安检及不可交给第三方,而邹家成被收押时亦获派发《在囚人士须知》小册子。

此外,徐官经翻看惩教探访室闭路电视片段,观察到当日邹在惩教人员离开后5秒,即示意胡将一份文件递给他,他偷偷将涉案表格对折后,藏入文件及交回给胡。此过程中,胡目睹邹夹入涉案表格及两人有互动,胡事后也没有通知惩教。徐官认为两人知悉文件未获授权,有共同意图及各司其职,因而裁定两人罪成。

责任编辑:米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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