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观点 / 正文

田飞龙丨反“独”促统的涉台涉外法律斗争:动态、制度与前景

香港新闻社8月5日讯 中国中央政府面对2024年台湾地区选举变局、赖清德激进“台独”路线与美西方非法干预,在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指引下,紧紧抓住反“独”促统主线,开展了一系列思想斗争和法律斗争,牢牢掌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

文 | 田飞龙

摘要

2024年台湾地区选举加剧了民意裂变和政治多极化,金门海域渔船事件和赖清德就职演说立场暴露出激进“台独”的法理和实践风险。大陆在应对金门海域渔船事件中发展出一种具有主权管辖性质的管治新常态,在依法反“台独”层面推动从个案突破走向普遍司法解释,在反干预方面强化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维护以及按照《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规范精准反制和惩罚外部干预势力,并以“两岸同属中华民族”叙事深化两岸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与法理根基,从而逐步形成了更加完备的涉台涉外法律斗争规范体系和执行机制。大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统、精准、可持续开展反“台独”、反干预、促统一的有效法律斗争,稳健掌握两岸关系与国家统一的法理主导权和主权管辖的主动权,向台湾地区和国际社会展现中国中央政府管控及解决台湾问题的法治文明信号和理性行动能力,为两岸完全统一与优良治理提供了最佳法理基础和制度条件。两岸完全统一进程从政策主导型路径向法治主导型路径的转化与发展,以及政策与法律更有效的协调,展现了中央对台整体工作方针与治理模式的政治成熟以及具体规制技术的理性进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式,对两岸同胞和中华民族最有利。但是,“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合谋勾结破坏两岸和平统一进程,扭曲解释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以炮制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否认“九二共识”以破坏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政治基础,逐步掏空一个中国原则的规范内涵,企图推动台湾的“主权化”和“国际化”,甚至试图推动台湾“乌克兰化”及实施“法理台独”“以武拒统”等地缘政治阴谋。这些来自两岸之间和国际体系的变化,既对反“独”促统整体进程造成巨大挑战,也对中国涉台涉外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新时代全面法治观[1],其中服务于反“独”促统大局的涉台涉外法律体系[2]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充满风险挑战和制度创造性的独特部分。涉台涉外法律体系是我国法上的一个独特概念,指向的是以台湾问题为中心的两岸法制关系与涉外法制关系相整合的法律规范整体,与“一国两制”范畴的涉港涉外法律体系、涉澳涉外法律体系具有规范性质上的相似性。但涉台涉外法律体系又具有自身独特性,因“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勾结对抗以及对两岸统一的法理与制度破坏,这一体系的斗争性日益凸显。涉台涉外法律斗争就是涉台涉外法律体系中以反“台独”、反干预为基本制度目标的立法、执法、司法斗争及整体性的法理斗争。涉台涉外法律斗争对于大陆稳健掌控两岸关系主导权、塑造两岸完全统一话语权以及积极探索设计“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具有重大的政治博弈和制度创新意义。

2024年以来,两岸关系出现了新变化、新挑战与新契机。2024年1月台湾地区选举,“蓝白合”破局,民进党渔利连任,赖清德路线进一步加大两岸冲突风险,但台湾民意出现裂变,立法机构内出现制衡民进党的政治态势,这又使得两岸关系出现复调格局。2024年2月,金门海域渔船事件对闽台融合发展及两岸关系回暖造成不利影响。针对此事件,大陆尝试进行涉台新常态管辖,这既是“主场统一”的有益进展,也对“台独”分裂势力给出强有力警告和反制[3]。2024年4月马英九再次登陆及第二次“习马会”凝聚形成“中华民族”共识,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探索两岸和平统一新思维与新路径,开辟了一系列新观念和新课题,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统一战线理论、文明理论与国家统一理论的创造性结合与展开[4]。2024年5月20日,赖清德就职演说激进宣扬“两岸互不隶属”的“实质两国论”,不承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中华民族的基本事实与法理,并以“民主价值论”和“国际盟友论”来“务实”推行台湾“主权化”与“国际化”路线,对两岸和平发展、融合发展与完全统一造成进一步的威胁与损害。

2024年5月22日,外交部宣布对美国涉台军售企业及其高管实施《反外国制裁法》框架下的反制性制裁[5]。202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对我国刑法中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如何具体适用到“台独”行为上进行了细致的司法解释和程序规定,为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开展反“台独”法律斗争提供了权威、规范、清晰、精准的法律依据。我国之前已经建立“台独”顽固分子清单制度并对清单人员实施制裁,同时根据《刑法》对“台独”分子杨智渊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进行刑事管辖,以及对美国有关实体与个人开展反制性制裁,积累了涉台涉外法律斗争的初步经验。此次有关反制性制裁及普遍司法解释的制度举措,进一步提升了涉台涉外法律斗争的法治化水准。

由此观之,大陆涉台涉外法律斗争逐步进入法律规范更为明确、司法程序更为精准、法律责任更具威慑性、长远制裁与斗争效力更为凸显的新阶段。本文拟对上述变化进行法理和政治评析,着重从反“台独”、反干预、促统一的有关涉台涉外法律斗争层面,对大陆“主场统一”的法律动态与制度进展作出分析,对两岸关系演变与国家统一前景进行研判和展望。

一、台湾地区选举

加剧民意裂变和政治多极化

2024年台湾地区选举中,蓝、绿、白三方竞逐。这场选举发生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演进和岛内政党轮替的关键时刻,其结果反映了台湾民意的裂变和迷茫,“台独”思潮虽未显著得势但仍存在强大影响力。在基本盘作用、当政8年的公权力护持以及外部势力影响等多重因素下,民进党候选人赖清德以40%的新低得票率当选,立法机构民意代表选举中民进党丧失第一大党地位,仅得51席。蓝绿持续对抗与白色中间势力的崛起,代表台湾主流民意更难聚焦和共识化,更代表民进党追求的“台独”目标缺乏清晰的民意基础,台湾政治社会更加分裂。

本次选举在法理性质上属于中国内部事务范畴的地方选举,两岸之间的治权之争不影响台湾地区从属一个中国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属性。从国际法来看,二战后《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清晰确认台湾属于中国,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更进一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一个中国”的唯一代表权,台湾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和国家资格[6]。从国内宪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台湾属于中国,并设定了国家统一义务。台湾地区的任何选举不具有主权属性,也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国家行为,不构成对任何“台独”行为的正当法理授权,只是治权意义上的内部管理和地区治理行为。

2024年台湾地区选举结果可以进行政治和国际视野的多重解读。其一,台湾民意结构裂变,约六成选民未投票支持民进党,相当大比例的选民不同意民进党的“台独”路线和两岸“脱钩”路线。其二,国民党基本盘保持稳定,显示和平发展、和平统一仍构成岛内民意的重要取向,这股力量遭受多重压力,但并非不可培育和期待。其三,民众党得票率明显上升,吸走了民进党部分选票特别是青年人选票。这显示台湾青年的某种政治觉醒以及寻找新出路的渴望,未来这一部分选民的政治行为及其影响将催生台湾政治光谱进一步多极化。其四,民进党赖清德当选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蓝白合”破局,否则以事后得票率来看,下架民进党的政治机会很大。其五,民进党新一届当局必然是弱势的,立法机构内议题性甚至联盟性的“蓝白合”仍有空间,立法机构的民主监督与政治制衡的制度效能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激发和运用。这些分析和结论表明,民进党未来在推进“台独”路线上将会遭遇更多阻力,在民生政绩上受到更多严格监督与问责,但“台独”路线不会改变。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继续展现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肯定和对“台独”路线的抑制态势。就在台湾地区选举结果出炉前后,瑙鲁宣布与台湾当局“断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这意味着台湾当局的所谓“邦交国”又减少一个,其国际空间因自身错误政治定位和路线而更受压缩。同时,因民进党拒绝承认“九二共识”,顽固坚持“台独”路线,破坏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商务部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对后续有关制裁措施及其效应,台湾本身无法忽视,其产业界与民众利益可能因为民进党错误路线而进一步受到影响。再者,随着赖清德逐步展现所谓“务实台独”路线及更强硬措施,大陆必然依法进行反制和综合性打击,两岸关系有可能进一步受到波动冲击。在不投民进党的近六成选民中,上述预期和影响应已得到适当理解,他们后续如何因应行动,对民进党当政基础和路线取向之影响不可低估,这也是反“独”促统需要精准考量的杠杆性政治变量[7]。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大变局中潜藏着中国式现代化和两岸完全统一的深刻契机,两岸中国人必须抓住这一历史机遇,以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书写中华民族共同体新的辉煌篇章。民进党一叶障目,对抗历史主流和民族大义,误判内外形势,操弄岛内民意,制造两岸对抗,是中华民族的政治公敌。此次选举不代表民进党得势,而是反映了台湾民意对内外变局一定程度的敏感性和回应性,也反映了台湾青年人对民进党的政治区隔趋势。这为台湾政局未来进一步演变埋下了伏笔,也为两岸和平发展、融合发展与完全统一留下了想象和实践的空间。

二、赖清德、“台湾牌”

与民族复兴的终极考验

赖清德的就职演讲致使两岸完全统一进入新的风险挑战期。他的就职演讲本质是主张“台独”,手法是“务实”主义和渐进主义,靠山是美西方,思想根源是民主虚妄症,思维内核是机会主义。这些因素的组合形成了赖清德在岛内及国际层面的基本定位与影响状况[8]。“蔡规赖随”显示了“台独”基本面的延续性。“两岸互不隶属论”这样的“实质两国论”,从蔡到赖一以贯之。“九二共识”继续被民进党当局封杀雪藏,所谓“中华民国台湾”论粉墨登场、掩人耳目,试图在认知上误导台湾民众与国际社会。可以说,赖清德是一个难缠的、顽固的、持续的、机会主义的“台独”主义者。

赖清德打“台湾牌”,用这张牌谋求所谓“终极台独”,以及捆绑台湾民众和美西方势力。在台湾地区与美国的关系中,并不总是美国控制台湾地区及占据主导,台湾地区也在反向渗透和控制,甚至运用包括“民主、自由、冷战堡垒”之类的价值符号与政治功利性捆绑美国[9]。这样的反向捆绑在人类历史上不乏先例,在美台关系上也有表现。长期以来,民进党对美国的院外游说投入巨大,“台独”势力不惜利用各种资源和机会推进美国对台湾地区的“价值亲和”与政治交互。台湾当局利用了美国在战略上遏制中国的思想倾向和政治需要。笔者认为,不能以为只有美国在打“台湾牌”及控制台湾,也必须正视“台独”的内在韧性及反向捆绑美国的政治可能性,加强对“台独”势力的综合性打击。

自蔡英文上台以来,民进党当局费尽心机打“台湾牌”。其一,从政治上看,以“民主”与“威权”的二元对立叙事[10]取代大陆的“统一”与“独立”叙事,将“台独”隐藏在所谓“普适民主价值”之下,企图博取西方普遍同情和支持。其二,从经济上看,以台湾的高端芯片制造业张扬台湾对西方乃至于全球的技术文明与产业链的积极贡献,从而嵌入美国对华科技冷战与卡脖子战略,充当“急先锋”。其三,从地缘上看,以台湾所在第一岛链及西太平洋战略堡垒地位捆绑美西方的战略思维和军事部署,以台海为地缘军事安全阵营的分水岭,企图达到“以武拒统”的目的。其四,从文化上,民进党极力推进“去中国化”,宣扬台湾历史与文化“主体性”,以及台湾“民主文化”与“本土文化”的综合杂糅,企图从文化认同上切断台湾与大陆的历史和血肉联系[11]。这四个方面的“台湾价值和优势”逐渐被建构为岛内“台独”势力的完整意识形态,并在美西方形成某种认知共识。西方世界“挺台”的各种势力,既有冷战思维和反华力量,也有所谓同情甚至支持“台独”的理念型思维和力量。从本岛到境外,“台独”势力的族群、话语、游说网络、政治资本与认知战技法,不容小觑,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破解。由此,反“台独”、反干预、促统一的伟大事业必然需要承受巨大压力及作出巨大开创性贡献。

美国打“台湾牌”的伎俩充分暴露其霸权主义的本质。其一,美国虽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中美建交基础,但一直试图诱导中国走和平演变的西化道路,暗藏所谓“以民主方式改造东方中国的道德热情和政治优越感”。其二,以“对台六项保证”作为“美台关系”的政治承诺,利用台湾对抗大陆,企图以分而治之的地缘策略阻止中国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并同时从大陆和台湾谋求高额战略利益。其三,以所谓“台湾关系法”作为美国两岸政策的国内法基准,对一个中国政策进行弱化和裁量性利用,谋求保持对台湾事务干预的主动权和选择性。从1979年中美建交以来,美国对台政策的上述差异均衡格局基本保持不变。台湾当局利用美国考虑到台湾对西方阵营的地缘和经济价值,顽固阻挠和破坏两岸统一进程。赖清德上台后,民进党当局妄图美国对中国大陆施加压力,阻止大陆的军事施压,甚至逼迫大陆放弃“九二共识”。从结果来看,美国对赖清德更多是利用,美方施压中国大陆的基本目标落空,大陆针对赖清德的“台独”演讲进行了更具全岛包围性质和威慑力的军事演习,以及从官方立场上严厉批判赖清德的“台独”立场及其危害性。

大陆绝无可能放弃“九二共识”,这是最后的底线。这一底线的基础不仅仅是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两个神圣”条款(神圣领土与神圣职责),更是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共同体五千年的大一统政治传统及其责任伦理。基于文明和政治的超强稳定性和连续性,一个中国不是一个可以谈判或拆解的架构,而是在历史进程中通过交往交流交融而凝聚形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上的超稳定国家形态。一个中国具有历史、文明、民族和政治的规范正确性和制度坚定性,不可能通过所谓“台独”或西方式民主的程序甚至公投方法加以拆解。从中华文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国宪法层面来看,任何对一个中国原则及其政治实体的背叛、偏离和敌对,都是宪法的公敌,也是民族的公敌。在此意义上,两岸任何政治谈判中,“一个中国”都是默认和强制性的前提,是不可谈判的固定基础。两岸任何政治谈判只能是这一基础之上的治权和事务谈判,这一宪制原理对港澳台共同适用,是“一国两制”的规范原理,也是最高原则[12]。所以,当“港独”势力以“非法占中”和“修例风波”企图胁迫中央在主权与安全问题上让步时,迎来的只能是香港国安法和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同样,当“台独”势力一方面“倚美谋独”,另一方面又机会主义且虚伪地宣称两岸交流不设任何前提时,迎来的就只能是军事威慑和法律惩戒。以中华文明之智慧和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成熟,绝不可能在一个中国原则上犯下颠覆性错误。民进党当局和外部势力诱导大陆以放弃“九二共识”之一个中国原则为代价,换取所谓“两岸交流”短期利益,将两岸完全统一的最高原则置之不理,这完全是对中华文明和中国共产党的无知。

当然,台湾问题触及到了中西方的“文明总体战”,构成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终极挑战。一方面,中央宣布民族复兴与国家统一具有强关联[13],完成国家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另一方面,“台独”势力以所谓“民主化”和“本土化”的结合形态制造两岸对立,并勾结外国势力进行国际化对抗和机会主义,造成两岸统一的多重障碍。面对赖清德上台带来的终极挑战,我们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和战略进取心的有机结合与动态运用,主动创造两岸统一的话语、态势、条件和机会窗口,主动承担起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责任,创造中华民族的新历史和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央在涉台涉外法律斗争上的主动作为,就是因应这些挑战的重要抓手。

三、主权管辖的危机实践:

金门海域渔船事件与涉台管治新常态

大陆与台湾在具体治权意义上的管辖与执法互动早就存在,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条件下存在良性的惯例和互动法则,体现两岸中国人之间的默契和信任。但是随着“台独”分裂势力的挑衅破坏,两岸治权执法冲突时有发生,大陆的主权管辖与治理行为日益规范化、清晰化并凸显了法治新常态[14]。2024年初,大陆对金门海域渔船事件的应对就是显著实例。

2024年2月14日,台湾海巡部门在金门海域的恶意暴力执法导致大陆2名渔民死亡,引发两岸冲突风险和后续事态的不确定发展。大陆官方在谴责之外启动实质性执法行动,宣布不承认金门的所谓“禁止、限制水域”,并进行厦金海域的常态化海巡执法行动,维护渔民安全和有关海域管辖秩序。这一事件进展与佩洛西窜台后大陆突破所谓“海峡中线”及实施威慑性围岛巡航的管辖新常态具有类似性质。这不仅是大陆依据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和中国宪法进行主权宣示,更是逐步展现和确立了治权执法的新常态,在法理与管辖实践上具有推进两岸统一的制度性进展意义。

台湾方面指责大陆渔民所谓“越界”。大陆的官方反应及反制行动宣布了台湾海巡部门暴力执法行为的非法性,属于权力“越界”。台湾方面依据自身的所谓“法统”和法规进行执法,对大陆渔民进行驱离和追逐,从其法理认知和执法习惯来看认识不到自身行为的源头违法性和执法过程的过度暴力特征,以僵硬甚至有些泄愤意味的所谓执法行动在金门具体海域空间内将“两岸一家亲”的中国人和气及闽台融合发展的政策善意[15]予以挤压破坏。台湾指责大陆渔民突破其“法规之界”,殊不知他们的所谓“法规”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具有合法效力,大陆只是惯例和善意上容忍其过往的执法行动而已。

台湾海巡部门才是真正的“越界”一方。台湾以地方当局的“法规之界”对抗中国的“主权之界”,无论是在国际法理还是宪法法理上均站不住脚。按照这一法理事实,台湾只能接受大陆海警对厦金海域的新常态执法管治权,且从此不敢再“越界”侵害大陆渔民受中国宪法保护之合法权益。美国等外部势力的干预更是不可能的依靠,美国也接受了佩洛西窜台后大陆涉台管治权的新常态。这里形成了“大小两岸”的新博弈规则,即“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每挑衅越界一步,以如今大陆的对台立场和行动意志则必然造成涉台管治的新常态,在主权归属一个中国的恒定宪制前提下,依据联合国决议和中国宪法确实承担起更广泛、精准、负责与可持续的管辖责任。

这是台湾当局和外部干预势力必须要看清楚的两岸关系新常态,也构成对勉强当选的赖清德及其团队的重要约束。两岸关系目前处于晦暗不明的规则转换期,美国“以台制华”甚至将台湾“乌克兰化”的图谋和干预行动一直在持续且危害极大。“台独”势力“倚美谋独”的全方位政治工程与外联行动一直在持续且危害极大,岛内蓝营在分化,统派力量遭受打压,以“九二共识”为基础的两岸和平发展、和平统一路线遭遇新的障碍。大陆不可能接受民进党提出的任何背离“九二共识”的新论述,坚决抵制和惩治有关“两岸互不隶属”的“台独”性质言论和行动。在此条件下,ECFA保持完整性及效力续期成为难题,两岸20余项经济民生领域协议的存续也成了难题。美西方干预台湾事务的有关立法和政策行动如切香肠般逐步逼近甚至突破底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加速,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战略行动有序展开。全球安全倡议、全球发展倡议与全球文明倡议的全球治理哲学与制度行动展示了中华文明特性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实践自信。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带来的必然是此次金门海域渔船事件中大陆涉台管治新常态的形成。

这显示了大陆“主场统一”的政策思路和执法策略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执法力量作为支撑。国台办在针对性声明中明确否认了台湾方面作为执法依据的所谓“禁止、限制水域”,并坚定支持大陆海警的综合性海巡执法。国台办一方面断然否认台湾单方面划定的所谓“禁止、限制水域”,从主权法理上封杀了台湾执法权的源头合法性;另一方面明确肯定厦金海域属于两岸渔民传统渔场,两岸渔民合法权益由大陆执法力量保护。相比源头不合法及不负责任执法的台湾海巡部门,由大陆海警全面承担起厦金海域的海巡执法与保护责任,是杜绝此类冲突事件的最好制度安排,对两岸渔民都有利。但这样的新常态管治安排毕竟不是经由两岸协商确定的,而是大陆依据主权法理和反制必要性予以直接实施的,台湾当局在官方层面不可能予以认可。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有关两岸渔业作业协定及其互动规则,客观上需要新的协商和协议安排。然而,民进党当局否认“九二共识”并中断两岸各项协议协商进程,尤其以公权力全力封堵“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专题性协商,导致两岸之间的“两会机制”被严重削弱甚至边缘化,两岸治权冲突与管辖冲突无法获得制度化协商和解决。这是民进党敌意立场和“去中国化”的政治恶果,并导致了此次金门悲剧事件的发生。如果两岸之间不能建立行政权力的经常性协商沟通机制,类似的悲剧事件仍然难以彻底避免。“九二共识”正是建立此类协商沟通机制的最重要政治前提。

此次事件的进展显示了大陆掌握两岸关系的主导权和主动权,掌握从国际法理到主权法理上的话语权,显示了管辖行动的正当意志与力量,并得到国际社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大多数国家的理解与支持。国台办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台湾方面释放渔民、道歉赔偿、惩罚执法元凶等要求,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进一步措施”可以不限于目前的海警覆盖性执法,而是可以进行刑事立案以及实施人员制裁,使台湾执法肇事者付出惨重代价,以儆效尤。大陆的反应绝对不是仅仅止于“谴责”,两岸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必须诉诸严格的主权法理、执法行动和保持沟通的协商理性,在涉台斗争中持续塑造新常态、新话语和新的互动规则。这就是在负责任地贯彻落实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16],也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台海和平稳定与两岸完全统一的大局利益。金门海域渔船事件是危中有机,大陆涉台管治新常态进一步形成,台湾当局的对抗性政策进一步受挫,外部干预的承诺和成效进一步暴露短板,两岸中国人之反思与互动进一步深化及展现积极面向。

四、刑事反“台独”的制度进展:

从个案到司法解释

以刑事手段开展反“台独”斗争,特别是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方面的刑法规制,近些年经历了从个案到普遍司法解释的重要制度进展。个案以2022年8月的“杨智渊案”为代表,属于破冰式的刑事管辖,不仅宣示对台主权和管辖权,而且进行具体罪名和程序的日常化管辖,对“台独”势力形成重要震慑力和惩治性。普遍司法解释指2024年6月21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对“台独”顽固分子从事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进行严密的刑事规制和惩罚,全面筑牢反“台独”法律斗争的制度屏障,最大限度为两岸完全统一扫清障碍。

(一)杨智渊案:刑事反“台独”的破冰案件

2022年8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台湾居民杨智渊采取刑事拘传强制措施,对其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嫌疑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讯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办案机关于8月4日依法变更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由拘传转为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并于8月5日通知其家属。2023年4月,杨智渊被依法批准逮捕。针对“台独”分子杨智渊的刑事诉讼程序正在开展,从大陆办案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以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调查活动来看,符合刑事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治标准,是依法进行的惩治“台独”、维护国家安全的正常司法活动。

从大陆刑事法律层面来看,对杨智渊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并推进司法检控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也符合刑事正当程序的法治标准。从管辖权来看,杨智渊是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受中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其所从事的“台独”分裂行为虽主要发生于台湾地区,但其危害结果波及大陆,有充分的管辖连接因素支持大陆办案机关的法律行动。从刑事实体法来看,《刑法》第103条明确规定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可用于检控嫌疑人的有关犯罪行为。从目前披露的有关杨智渊的“台独”行为来看,完全达到触犯有关罪名的实施行为标准。其一,长期宣传“台独”,煽动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其二,成立非法组织“台湾民族党”并担任副主席,以政党平台从事岛内“台独”分裂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其三,鼓吹“公投建国”,支持和推动台湾加入联合国,走“急独”政治路线。大陆刑事司法程序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案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正在调查整理之中,随着司法程序的展开,我们可以见证大陆刑事法治的规范性和惩罚的精准性。

从民进党习惯挑刺的刑事正当程序来看,该案已有司法程序完全经得起法治检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的侦查机关和相应的司法程序。温州市国家安全局是有法定办案权限的刑事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的犯罪证据和线索后可以依法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从已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主要包括刑事拘传和监视居住。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通常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办案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司法程序推进的需要依法决定采取何种措施。在本案中,办案机关首先采取拘传措施,对嫌疑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并在拘传法定期限届满前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住所,并需要被依法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其目的在于确保嫌疑人配合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以及避免嫌疑人脱逃或对外串供。办案机关依法将嫌疑人有关司法情况通知其家属,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可以申请获得法律帮助与辩护。这些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要素和标准符合法治原则,体现了大陆的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民进党动辄政治化的指责毫无根据。

杨智渊案引起广泛关注,从法理和政治层面来看需注意如下方面。其一,该案属于首例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名义展开刑事侦查的涉台案件,显示大陆办案机关在依法惩治“台独”层面的执法强化和突破。其二,杨智渊政治身份特殊,是民进党政治范畴的“台湾民族党”副主席,有长期从事“台独”分裂活动的行为表现,但又在大陆有一定的经商、交往活动,政治光谱驳杂,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显著。其三,该案刑事程序启动于佩洛西窜台之际,引起民进党当局关于大陆故意反制及“侵犯人权”的指责,触及两岸敏感的政治互动神经。其四,民进党当局长期对大陆政治体制和司法程序存在歧视性认知和误导性宣传,杨智渊案再次被其用于攻击大陆制度合法性。这就导致该案必然卷入两岸局势之中,成为司法与政治交织的敏感案件。

从中国法律体系的整体脉络来看,“台独”是受到严格的法律非难的,对“台独”行为进行法律惩治是正义的。其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统一是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里的神圣性具有历史事实根据、文明文化正当性和法哲学上的基础规范性。“台独”是中华民族的公敌,也是宪法秩序的公敌。其二,在具体法律层面,《刑法》专辟“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刑事诉讼法》配置完整检控程序,《反分裂国家法》规定和平统一与非和平统一的辩证法律体系,《国家安全法》规定全体中国人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法律义务,这些法律元素存在内在法价值的共通性和相互协调的惩罚理性。“台独”在中国法上没有任何生存空间,必然遭到严厉惩治。其三,从大陆执法与司法的法治标准和规范性来看,刑事程序中已基本完成正当程序的规范建构、证据规则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以及定罪量刑的科学化,对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人权有着明确的制度保障。

总之,杨智渊案是我国依法反“台独”、惩治“台独”分子并维护国家安全与统一的破冰案件,其司法程序正在依法展开。该案一方面可印证大陆法治进步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可释放出依法严厉惩治“台独”的国家意志和法律行动能力,震慑和打击一切“台独”分子,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二)普遍司法解释:反“台独”的法治里程碑

对“台独”顽固分子的刑事惩罚,大陆学界已有一定讨论[17],而在个案实践中已有发生,但还需契机进行普遍制度化。2024年6月21日,《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发布并实施,将“台独”分裂行为纳入国家刑事规制范围,对犯罪认定、诉讼程序、量刑指南等进行了细致规定。这是一份具有法治里程碑意义的司法解释文件,是具有直接法律约束力的操作性规范文件,标志着大陆对台管治进入了一种法治新常态。

从地缘政治和法治层面来看,对此事件可以有如下观察和分析要点:

第一,大陆对赖清德当局及“台独”本质认知已经锁定,综合性斗争态势基本形成。2024年台湾地区选举中,民进党赖清德当选,其就职演讲坐实“台独”本质,“两岸互不隶属”论挑战一个中国底线。本次司法解释可视为对赖清德“台独”行为的法律回应和严厉反制。

第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锚定“反台独、反干预、促统一”的完整逻辑链条,其中“反台独”是首要任务。反“独”促统是大陆对台长期方针政策,面对外部干预的危害性,近些年又凸显了“反干预”斗争。就在本次司法解释文件出台同时,外交部宣布了对美国军售企业及其高管的反制决定。“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都是两岸统一的敌人及障碍,本次司法解释重点针对“台独”分裂势力,关联威慑外部干预势力。勾结外部势力从事“台独”行为的,将受到从重处罚。

第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对台斗争中的凸显和强化。大陆长年对台工作较为倚重政策调控和利益引导,在法律规制方面有一定欠缺。近些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及涉外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逐步成为主导。对台斗争需要争夺法理话语权和法律主动权,本次司法解释是这一转变的显著标志。

第四,罪名条款与刑罚配置的科学化和精准化。本次司法解释是以《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作为解释对象,将“台独”行为纳入上述罪名范畴并列明具体罪状和构成要件。在对分裂国家罪的具体罪状化过程中,所谓“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之类的典型“台独”行为均被纳入刑事规制范畴,基本堵死了“台独”行为的法律空间。在刑罚配置上,最高刑是死刑,这比对“港独”的法律规制更严。根据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没有死刑,最高是无期徒刑,但“台独”行为最高刑罚是死刑。这显示出国家在法律立场上对“台独”行为的零容忍与严厉性,也警示了“台独”的特殊危害性。

第五,缺席审判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程序机制明确有力。本次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对“台独”案件管辖程序上的缺席审判机制,这一点很关键。“台独”分子的犯罪活动大多在台湾岛内或国际空间进行,大陆刑事司法程序无法直接将其羁押和进行常规的庭审,但“台独”行为的危害性持续存在。本次解释文件将缺席审判机制引入,确保在事实证据确凿和法律规范清晰的条件下进行审理和判决。这对于“台独”分子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惩戒性。解释文件还同时规定了“台独”案件立案后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情形时的终身追责机制,追诉程序不受诉讼期限限制。有关全球通缉令机制及其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程序机制,可有效支撑大陆对“台独”行为的法律管辖。

第六,司法解释否定了“法理台独”包括“公投投票”形式的合法性,有效阻断了“台独”势力利用台湾自身“民主”与法制程序谋独的制度通道。统一还是独立,既是实力较量,也是法理博弈。本司法解释文件将改变台湾法律地位的所谓“立法”行为或“公民投票”行为归入“台独”行为加以惩治。赖清德在就职演讲中大谈特谈所谓“台湾民主,世界之光”,但忽视了台湾地区“民主”的宪制前提是“一个中国”,也忽视了从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到中国宪法关于台湾的“两个神圣”条款的规范约束力。台湾地区选举只是地方选举,不是主权国家的选举,不具有改变一个中国地位的正当权利。台湾地区选举不构成对赖清德推行“台独”的任何正当合法的授权。赖清德搞“台独”,本质上是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违宪行为。“公民投票”不可能构成“台独”的合法性基础,因为这种投票不能代替全体中国人民做出任何有关台湾法律地位改变的决定。当然,“法理台独”的风险仍然是存在的,此次司法解释文件充分意识到这点并加以明确规制,是一种积极反“台独”和运用日常法治程序打击“台独”的理性制度安排。

第七,司法解释凸显了中央对台湾事务的主权和直接管辖权,是“主场统一”逻辑和国家制度自信的直观体现。一个中国原则具有充分的国际法基础和宪法基础,为中央对台湾事务的直接管辖提供合法性依据。在今年初的金门海域渔船事件中,大陆对台有关海域实施直接管辖并登临检查有关船只和人员,就是管治新常态的体现。大陆对台湾地区有关海域和空域的巡航与管制也是基于同样的法理基础。从国家刑法的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来看,台湾地区和台湾居民适用中国法律统一管辖,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和治权事实不能对抗主权权威性和国家具体管辖制度。

第八,司法解释是对爱国统一力量的全力支持和对两岸统一与和平稳定的强大制度保障。本次司法解释文件明确禁止对爱国统一力量的制度打压,这针对的就是民进党当局以所谓“安全五法”和“反渗透法”打击爱国统一力量的非法行为。民进党当局对爱国统一力量的打压就是在分裂国家,就是在为“台独”准备条件,故本次司法解释将其纳入规制范围。有相关的法律做支撑和保护,岛内爱国统一力量就有了底气和斗争的可持续动力。同时,本次司法解释将引导更多台湾民众看清“台独”本质,积极进行政治切割和斗争,有助于最大化地孤立“台独”势力。本次司法解释多个条款提及对悔改表现的司法宽宥,如第15条。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富有政治智慧和法治理性。

总之,本次司法解释文件是依法反“台独”的制度里程碑,是大陆追求“主场统一”和运用法治方式掌控两岸关系主导权与主动权的积极表现。本次司法解释出台后,预期会有相关案例和司法审判,“台独”分子将面临政治前途和法律责任的严厉压制,两岸完全统一的进程将由此加速。至于外部干预势力,根本不具有法理正当性[18],且我国的涉外法治本身就具有针对外国干预制裁的法律安排,反干预斗争同样在路上。在本次司法解释开辟的反“独”促统的新战场上,国家的法治自信和追求完全统一的制度智慧将得到充分展现。

五、反制性制裁:

反对西方干预台湾事务的涉外法律斗争

对于两岸完全统一的民族复兴终极目标而言,只有一手反“台独”,一手反干预,才能取得促进统一的最佳效果。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高瞻远瞩、谋划周全,将反“台独”与反干预有机结合,牢牢掌握两岸关系的主导权和主动权。从涉台涉外法律斗争来看,依据《反外国制裁法》[19]等法律规范对美西方支持“台独”的有关团体和个人进行反制性制裁,已成为我国较为成熟运用并具有一定威慑力的涉外法治机制。

美国对台军售的一再升级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原则精神,损害两岸和平统一根本利益和前途,制造两岸军事冲突风险,有着将台湾“乌克兰化”“准殖民地化”以及“以武拒统”的非法本质和严重的危害性。近年来,我国多次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规范对美国军售企业及其高管进行反制。2023年2月16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将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 Corporation)、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Raytheon Missiles&Defense)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进行主动制裁。2024年5月22日,中国外交部宣布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洛克希德·马丁导弹与火控公司等12家美国军工企业以及10名企业高管进行反制性制裁。

这些被制裁的实体都是美国顶级军工企业,其政治、资本背景与能量巨大,但中国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进行主动制裁,显示了中国涉外法治在规范上的健全化和具体执法上的精准性。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新时代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特征之一。中国对于外来干预和制裁依法作出正当反制,甚至施加主动性制裁,这是中国法治自主性的彰显,也是应对美西方干预中国内政的斗争新常态。

这些美国企业参与了对台军售,损害了中国的主权与安全。美国对台军售早已存在,1979年《台湾关系法》有专门条文进行“授权和支持”。但那只是美国的国内法,中国从未承认其干预台湾事务的合法性,而是一直进行着斗争和批判。但既往的斗争主要限于外交层面,因实力差距而难以直接落实到制裁行动上。随着中美实力接近,中国对美国对台军售实施强力反制,宣布为非法行为,并采取直接制裁措施。此次针对性制裁还有一个直接背景,即美国“2024年度国防授权法案”在对台军售和武装台湾对抗统一方面登峰造极,对中国核心利益造成前所未有的损害。制裁参与对台军售的主要美国企业,是中国整体性反制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制裁相关美国企业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其一,法律依据,即《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法》和《反外国制裁法》等。美国对台军售破坏了中美贸易关系的信任基础和中国国家安全利益,需要引入制裁作为反击措施。其二,规章依据,即《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有关条款。这是中国商务部2020年制定的行政规章,也可视为中国“阻断法案”的早期制度形式。2021年,商务部又推出了一部“阻断”规章即《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二者均可适用于对外反制[20]。

下面,笔者结合《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反制性制裁的具体机制解释我国反干预法律斗争的基本情况。就执行机制而言,上述商务部通告给出的是“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这是一种协调性联合执法机制。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4条,国家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这种工作机制不是实体化、专责化的执法机构,而是多部门合作的执行机制。未来进一步完善这一机制,可探索专门机构化思路。就制裁措施落实而言,通告指出的措施包括禁止进出口,禁止新增投资,禁止高管入境,不批准或取消高管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以及居留资格,双倍罚款与加罚机制。这些制裁措施不是象征性的,而是实质性的,且时间线越长,被制裁对象越痛苦、付出代价越大。这是由于前述两家美国企业存在庞大的全球产业链与业务生态,以及军用、民用融合的利益链,而上述制裁措施就是在剥离有关利益链,使得被制裁对象丧失中国市场、中国合作伙伴以及中国可影响的海外合作利益。制裁措施中对高管的限制或禁止也是有影响的,那些高管必须得自我审查留任现职与辞职的利害得失,他们如若希望与中国发生业务关系就必须切割与这两家公司的关系。这会对两家公司的高级经理人群体的稳定性、服务连续性、潜在候选人才、企业管理质量等造成波动性影响,同样是时间线越长,影响越显著。

双倍罚款也是非常新颖的制裁措施。通告的计算标准是《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实施以来对台军售合同金额的两倍,如不能按期缴纳罚款则要加重处罚。这里存在非常有威慑力的法律作用机制。其一,罚款决定确立了这两家美国企业对中国政府的债务关系,时间线越长,债务越高,未来偿债成本越高。其二,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内涉及这两家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财产、利益可作为扣押执行标的。其三,中国可以要求与中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扣押这两家企业的有关资产并加以强制划拨执行。其四,罚款决定给出了一个罚款总额递进增加的计算公式,即军售合同金额+逾期处罚额。按此测算,即便是这两家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也会是天文数字,更别说长期拖延造成的未来巨额数字了。其五,罚款是有效的制裁手段。美国常用它来打击其他国家优质企业。中国依法正当采取这一手段,是法治行为上深思熟虑的选择。

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反制性制裁案件中的具体制裁措施也有多种形式。针对企业,可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针对高管个人,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当然,这些制裁决定的具体效果还需要跟进观察,制裁决定机关也可以根据被制裁对象的后续行为追加更严厉的制裁项目。

总之,制裁与反制的法律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的国内法治原理和范畴,也不是通常的国际法救济方式,而是演变为国家间的综合实力对比,其中市场的总体力量是国家实力的关键支柱。在这里,市场与国家不是对立的,而是完美结合的。国家的制裁或反制利用了国内市场的实力和惩罚能力。作为世界级大国,中美两国的市场都不是纯粹的国内市场,而是深度嵌入并带动世界市场的“超级市场”。其溢出主权范围的超强影响力和趋势影响力,是有关制裁或反制之法律执行力的真正基础。为了使得中国的反制性制裁措施在法律执行意义上更加强大有效,就必须进一步做大做强中国市场和中国技术标准,并深度开拓海外市场和海外利益控制网络。对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和塑造能力越强,国家的涉外法治斗争力量就越强。当然,中国一切涉外法治斗争的根本目的不是模仿美国霸权,而恰恰是为了反霸权,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人类和平发展的根本利益。

六、法理根基的深化:

“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制度塑造

2024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马英九一行时,从中华民族共同体角度深刻阐述了两岸和平统一的民族维度与民族交融思想,提出了推进两岸和平统一进程的“四个坚定”重要论述,即坚定守护中华民族共同家园、坚定共创中华民族绵长福祉、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1]。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是在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框架内进行的观念与政策的创新论述,拓展深化了“九二共识”的核心意涵,提出这一共识的核心是“对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基本事实有共同的认知”。这就将“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纳入了“九二共识”范畴,为两岸中国人凝聚国家认同、民族认同与推进和平统一提供更为宽厚的政治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次重要讲话还提出了中华文化、中国式现代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以“中华民族”为核心的系列观念与目标在两岸和平统一进程中的认同与行动意义。这次重要讲话可视为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完全统一问题上进行的最新和最深刻的理论思考和政策构想。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台湾同胞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员,台湾在区域和族群意义上始终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从岛内认同实际来看,“中华民族”的国族认同纽带更为扎实和广泛,既可从中充分挖掘两岸中国人的历史文化认同资源,也可对“两岸同属一中”的政治认同提供民族认同的深层支持和加持。

这次会见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实践的里程碑事件,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发展的新契机与新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次会见中以“中华民族”为最主要关键词,以“五个共同”为理论根据,以“四个坚定”[22]为实践指南,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探索与铸牢两岸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和政治论断,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指明了理论方向和实践路径,构成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的新发展和新增量,进一步丰富发展了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

第一,两岸关系在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中具有关键地位。台湾问题在宪法上是内战延续、反“台独”与国家建构问题,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中国代表权与反对外来干预的主权建设问题,更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两种文明、两条道路最激烈竞争博弈的世界体系斗争问题。美西方以“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从制度上分隔两岸,以“民主”与“威权”的二元对立从精神上分割两岸,不仅是从主权意义上挑战一个中国,也是从民族意义上分裂中华民族共同体。美西方无节制武装台湾,推动台湾“主权化”和“国际化”,试图将台湾“乌克兰化”,埋下中华民族分裂风险。如两岸不能统一,民族复兴就不能闭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就不能自成体系和定型成熟。以最充分的中华文明力量解决台湾问题,以最智慧的实践铸牢两岸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最关键检验,也是对中西文明竞争的最有力回应。中国在解决台湾问题上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一国”之最深刻基础在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两岸同胞都盼望家园和平安宁、家人和谐相处,为此就必须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关键是坚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核心是对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基本事实有共同的认知。”[21]这里的共同认知,就是对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共同体认知。如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框架和实践优势精准锚定两岸关系,结构性提升对台工作的理论话语权和实践主导权,成为新时代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重大课题。

第二,“五个共同”指明了“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理论根据和共同性基础。“台独”分裂势力长期奉行“去中国化”政策,炮制台湾“本土主义”意识形态与“本土民族论”,滥用“想象共同体”的西方民族理论,割裂台湾同胞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血肉联系,为“政治台独”“法理台独”制造理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重要讲话中将中华民族5000多年历史与台湾开发史、两岸同胞爱国统一史紧密结合起来,指出:“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漫长历史,记载着历代先民迁居台湾、繁衍生息,记载着两岸同胞共御外侮、光复台湾。中华民族一路走来,书写了海峡两岸不可分割的历史,镌刻着两岸同胞血脉相连的史实。”[21]这是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大历史角度论证两岸同胞同文同种,并在漫长历史中共同奋斗及共同维护中华民族团结统一。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概括性提出了“五个共同”作为两岸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根据,即“两岸同胞有共同的血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历史,更重要的是我们对民族有共同的责任、对未来有共同的期盼”[21]。这里对共同性的论证凸显了共同的血缘认同、文化认同、历史认同、责任认同和前景认同,凸显了两岸同胞在过去、现在与未来的连续性认同,奠定了共同性基础。“血脉”与“文化”指向“同文同种”,“历史”指向两岸同胞互动一体的长期经验事实,“责任”和“期盼”指向两岸同胞的共同政治伦理和共同发展利益。“五个共同”具有铸牢两岸命运共同体的本体论属性,是“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规范性根基,是任何“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无法从理论和政治上反对并拆解的。其中的“更重要”凸显了当代的两岸同胞对共同责任与共同期盼的自觉,亦即对两岸和平统一与民族复兴的自觉。

第三,“四个坚定”提出了铸牢两岸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具体路径。在“五个共同”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两岸同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及实现民族复兴、国家统一的具体路径是“四个坚定”。其一,坚定守护中华民族共同家园。这里的“家园”意识及其政治存在指向了一个中国与中华民族,在实践上要求开展反“台独”、反干预斗争及共同追求和平统一的促进行动,在具体方法上以认同一个中国、中华民族为前提开展交流协商,寻求统一共识,积极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以实际行动实现“守护”的责任和承诺。其二,坚定共创中华民族绵长福祉。民本主义和民生主义是两岸共同的文化与政治传统,是中华文明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特性与优势。“绵长”指向了可持续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成果的普惠分享,“共创”指向了共同奋斗与共同实践。两岸不能陷入冷战,更不能陷入热战,而应当共同作为民族复兴的建设者并共同分享建设成果。大陆惠台政策、融合发展政策及有关两岸统一后台湾同胞更优福祉的承诺是真实可信的,也是从心理、治理和利益上铸牢两岸命运共同体意识。其三,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两岸同胞在历史上模范实践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共同建设了祖国疆域,共同书写了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民族精神。两岸同胞之间有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丰富经验和共同记忆,有着以中华文化为强大纽带的信仰基础和心理认同基础。在共同反对“台独”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以及从理论上与实践上反击各种分离主义思潮和行动过程中,两岸进一步开展广泛的交往交流交融以及共同传承守护中华文化,本身既构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一环,又构成巩固深化两岸和平统一精神基础的最有力实践。其四,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民族复兴与国家统一具有政治上的强关联,民族复兴是中华民族的全面现代化。将台湾同胞特别是台湾青年从制度、政策上广泛纳入中国式现代化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之中,使两岸同胞接续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建设进程,在共同奋斗中巩固提升对中华文明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更强认同与凝聚力,这本身就是在从结构上、力量上凝聚两岸人民共识及夯实国家统一的政治基础。

第四,两岸共创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与人类文明新形态。这面向打破新冷战与地缘冲突困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两岸同胞的心智和力量[23]。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演进与中美体系性斗争博弈复杂波动条件下,立足国家统一与区域和平发展大局,作出的战略思考和理论阐述。两岸关系发展前途的根本点在于两岸之间是否能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否能够为“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提供稳固的“一国”根基以及“爱国爱台”的主体性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在向两岸同胞乃至于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发出两岸共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与实现和平统一的最新倡议。这一倡议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运用于两岸关系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鲜明体现,也是这一理论实现对中华文明内部之草原文明、农业文明与海洋文明全覆盖与有机整合的鲜明体现。同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台湾同胞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组成部分对台湾发展、中华民族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的贡献,并呼吁台湾同胞继续作出新的贡献。

七、结语:

两岸统一是中国法治文明的关键篇章

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同属中华民族,这是两岸完全统一的坚固历史基础、法理基础和民族基础。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与文明性,在此基础上凝聚壮大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对于国家统一与民族复兴有着内在信仰和坚定的政治追求。宪法序言中关于台湾地位和国家统一义务的“两个神圣”条款,表明国家大一统是具有历史和民族神圣性的宪法义务,是全中国人民共同的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代表承担了这一伟大的使命与责任,致力于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国家完全统一。

从涉台涉外法律斗争来看,对台主权管辖与反“台独”司法解释均属于针对台湾区域、同胞的依法保护以及对于分裂国家、谋求独立势力的精准惩治,二者共同服务于两岸完全统一的大局和大业。从涉台法律基础来看,我国不仅有国际法上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的清晰确认和国际法律支持,更有中国宪法提供的根本法规定,还有《反分裂国家法》对两岸统一之和平方式与非和平方式的辩证性框架规定,更有《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规范提供的反干预执法依据,以及本次司法解释提供的专门针对“台独”顽固分子的刑事法律规制。从我国法律体系构成来看,涉台涉外法律规范是中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反“独”促统进程中不断丰富发展的一类专门规范,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时代中国法治文明的关键篇章。两岸完全统一进程从政策主导型路径向法治主导型路径的转化与发展,以及政策与法律更有效的协调,展现了中央对台整体工作方针与治理模式的政治成熟以及具体规制技术的理性进步。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

参考文献

[1]  黄进.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J].中国社会科学,2022(12):84-95+200-201.

[2]  杨德明.完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  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J].统一论坛,2016(5):4-6.

[3]  樊巍.福建海警厦金海域释放强烈信号[N].环球时报,2024-02-26(10).

[4]  田飞龙.“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法理阐释及其实践意义[J].中国评论,2024(6):41-49.

[5]  关于对美国军工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202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7号公布,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EB/OL].(2024-05-22)[2024-07-04].https://www.mfa.gov.cn/ web/wjbxw_new/202405/t20240522_11309756.shtml.

[6]  饶戈平.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与一个中国原则——兼评葛来仪报告[J].台湾研究,2023(2):1-11.

[7]  倪永杰.解读2024台湾选举:决胜因素、政治新结构、台湾新民意及台海新态势[J].台海研究,2024(1):1-9.

[8]  高杨.揭开赖清德假和平真“台独”面具[N].人民政协报,2024-05-22(8).

[9]  周文星.“以文谋独”?——中美战略竞争背景下台湾当局对美游说新形态[J].统一论坛,2022(2):33-35.

[10]  赵宬斐.对“民主”与“威权”话语叙事的认知及评判——以民主峰会的议题为例[J].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24(1):44-56.

[11]  李细珠.“台独”史观平议[J].台湾历史研究,2023(1):1-23.

[12]  田飞龙.一国两制[G]//俞可平.政治通鉴:第5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24:469-471.

[13]  鞠海涛.民族复兴和国家统一的历史大势不可阻挡[J].两岸关系,2019(5):14-16.

[14]  叶正国.国家统一进程中实际管辖的法律建构——一种方法论的视角[J].台湾研究,2020(3):43-50.

[15]  李立.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助力推进祖国统一进程[J].统一论坛,2023(6):45-50.

[16]  李鹏,王梦诗.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之系统观念解析[J].台湾研究集刊,2023(4):1-12.

[17]  彭莉,姜韬林.论“台独”分裂活动的刑法惩治[J].台湾研究集刊,2023(4):13-27.

[18]  林冈,周文星.美国国会涉台立法的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J].美国研究,2020(3):35-51.

[19]  赵德铭,周文桐,金挺峰.《反外国制裁法》述评[J].国际经济法学刊,2022(1):1-14.

[20]  沈伟.中美贸易摩擦中的法律战——从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到阻断办法[J].比较法研究,2021(1):180-200.

[21]  习近平会见马英九一行  王沪宁蔡奇等参加会见[N].人民日报,2024-04-11(1).

[22]  钟厚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握两岸关系大局的“四个坚定”重要论述的理论意涵[J].统一战线学研究,2024(3):101-113.

[23]  本书编写组.中华民族共同体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族出版社,2024:365-367.

责任编辑:马欣
延伸阅读

香港新闻社

有视界·有世界

李家超邀社区客厅家庭礼宾府开派对 共度温馨圣诞

日媒:丰田决定在上海建厂 生产100%电动汽车

全球南方9国明年正式成为金砖伙伴国

李家超分享礼宾府圣诞装饰 祝愿平安喜乐

香港国安处通缉钟剑华等6人 悬赏100万

邓炳强:将向法庭申请没收许智峰犯罪得益 市民不应与潜逃者有任何金钱瓜葛

苏州辟谣大量外企撤离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