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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携文件离监狱 邹家成判囚3日律师罚款1800元

涉“35+颠覆政权案”的邹家成被判监禁3日,与他正服的刑期分期执行,胡咏斯则被判罚款1,800元,从担保金扣除。

邹家成(红圈示)还押。(资料图)

涉“35+颠覆政权案”的邹家成,去年在还押期间透过女助理律师寄出申诉专员公署投诉信。两人早前经审讯被裁定“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成,昨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求情,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判邹家成监禁3日,与他正服的刑期分期执行,胡咏斯则被判罚款1,800元,从担保金扣除。

两名被告分别为邹家成(27岁、无业)及胡咏斯(30岁、女助理律师)。两人被控于或约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的文件携离监狱。

徐官判刑时表示,将物品引进或带离监狱同属《监狱条例》规管内容。在囚者有权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惩教人员须让在囚者免费寄出投诉表格,反映这个权利备受重视。邹家成行使权利可以理解,相信邹在任何情况下若循正途经安检可顺利寄出,但邹因主观“欠缺信心”,一意孤行地绕过安检,是鲁莽及愚昧的行为,亦如邹所言连累一名初出茅庐的律师,令她另须面对律师会纪律聆讯。

徐官强调,此案的判刑须反映在囚者遵守《监狱规则》的重要性,而邹在囚期间犯案,因此判他即时入狱3日及须与正服刑的刑期分期执行。由于邹拟就定罪及刑期上诉,徐官批准他以1,000元保释,惟他目前仍就2019年7月1日立法会暴动案服刑中。

至于女被告胡咏斯,徐官指若没有她的协助,表格不可能被带离监狱。胡身为律师,应有态度及操守,其案发时行为愚蠢。但徐官接纳她并非始作俑者、只是被动接收表格,考虑到她没刑事定罪纪录、案发时执业仅约7个月,经验尚浅,之后还要面对纪律聆讯,相信她已上宝贵的一课,重犯机会不大,遂判罚1,800元。

责任编辑: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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