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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条例》)(第572章)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于9月10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逾6.3万元。
屋宇署根据《条例》第5(2)(a)(ii)条分别向大埔仁兴街一幢楼龄44年的综合用途楼宇三个住用单位的5名业主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关业主遵从消防安全建造规定,即于其单位通往逃生楼梯入口安装防火门和修改铁闸。
由于该5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2名共同业主各被判罚款约11060元,另外2名共同业主各被判罚款约12560元,而另一名业主则被判罚款约16580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25日)表示,根据《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条例》第5(8)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2.5万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2500元。一经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据《条例》第6(1)条向法院申请发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该业主遵从有关指示的规定。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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