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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讼法庭11月14日就一宗涉及恐怖主义相关罪行的案件(俗称“屠龙小队”案)作出判刑。案件涉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侵害人身罪条例》下的“串谋谋杀罪”、《刑事罪行条例》下的“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火器及弹药条例》下的“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等多项罪名。当中涉案的恐怖活动组织的首脑被判监禁23年10个月,其余涉案的关键人物均被判监禁10年或以上。
被告被定罪及判处监禁,正好说明任何人想要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安宁,都必然难逃法网。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犯法的人必会为所做的恶行付上法律代价。律政司会详细研究法庭的判刑理由,考虑是否向上诉法庭就刑罚提出覆核申请。
法官在判刑时清楚指出,此案被告以杀害警察、制造社会恐慌、颠覆政府为目标,涉及有预谋地引诱警务人员从而杀害他们,亦会对财产造成损害,非常恶毒。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被告人承认的案情,揭示了案件属极端恐暴血腥的图谋,情节极为严重,涉及真枪、炸药,若非警方及时瓦解团伙,定必造成大量死伤。任何人作出如此穷凶极恶的恐怖主义行为,都必然难逃法网,其恶行必定受到应有的惩治。”
发言人强调,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分别订明与“恐怖活动”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相关的罪行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将来若有类似案件再发生,特区政府会积极引用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等经完善的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罪行执法和检控,将罪犯绳之于法。任何人宣扬恐怖主义,包括歌颂美化恐怖主义的行为,或者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同属犯罪。特区政府严正警告所有妄图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香港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切勿心存侥幸,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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