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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小队案”中的几名被告14日下午在香港高等法院被判刑,是香港首宗反恐条例判刑,其中吴智鸿及黄振强分别判监23年10个月和13年半。
国家安全处总警司(国家安全)李桂华表示,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留意到今日法庭就“屠龙小队案”作出判刑,当中主要罪犯被判处23年10个月,是修例风波案件之中判刑最重的,其他关键犯人亦被处10年以上监禁。他认为,这显示法庭认同这群罪犯的罪行非常严重。警方后续会再仔细研究判刑理由,考虑就个别罪行的判刑是否需要提出覆核。
李桂华续指,此次被告的供词及证据都显示,这个团伙是有能力,并且很积极去实践其行动。如果当时警方未能及时瓦解这个计划,相信会有很多人遭殃,包括了参与示威人士、无辜途人、附近住客或是商户,他希望这个团伙的相关人士能好好反省和忏悔。
对于首次用反恐条例检控的成效,李桂华指出,这个刑罚已经是修例风波里面最重的一个,有相当的阻吓作用,也可为日后同类案件提供量刑参考。他亦强调,作为执法者,应该去执行现有的法律,而不是去批判司法制度的问题。日后警方也会竭尽所能,继续去调查、去阻止这类极端、暴力、恐怖的组织在香港运作。
(点新闻记者郑洢林报道)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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