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卢伟国
立法会近日先后修订《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立法会议事规则,并引入《立法会议员守则》,措施包括完善立法会议员履职制度,并对违反守则而被暂停职务的议员施加财政处分。该法案和两项议案全面优化立法会议员履职制度和立法会运作,相关新方案将会在第八届立法会任期开始当日实施。完善议员履职制度、明确惩处机制,不仅有助实现更高议政水平,进一步赢取市民的信任与尊重,更能加强立法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巩固良政善治根基,成为议会持续进步的重要里程碑。
自我监督自我完善
新方案并非凭空而来,而是立法会行之有效、自我完善传统的一部分。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五条,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按照一贯做法,每届立法会在任期完结前,都会检讨及优化议会制度,确保议会与时并进,更有效地履行宪制职能,本届立法会亦不例外。
本届立法会是在完善选举制度、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后产生,议会运作依法高效,议员们理性务实、尽心履职,深化了行政与立法的良性互动关系,携手推动良政善治。同时,香港正处于由治及兴的关键时期,社会对特区管治团队,包括立法会议员,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经过早前的一轮检讨,议员们达成重要共识,认同需要一套更清晰、更完善的制度,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并增加立法会运作的透明度。
《立法会议员守则》明确订定议员的行为操守与履职要求,并改善现行的利益申报机制。守则在现行《议事规则》的基础上,参考了行政会议成员、政治委任官员、公务员及区议员的履职标准,订明了议员应遵守的行为操守和工作表现要求,包括必须出席会议、参与表决、与社会各界保持联系、定期提交工作报告等。
然而,一套守则若没有相应的执行和处分机制,便会沦为“无牙老虎”,形同虚设。守则设立了分级处分机制,针对议员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惩处,最高可至停职停薪。这些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将有助议员依法履职,提升议会运作透明度及问责性,确保议员行为符合特区的宪制和法律秩序,进一步巩固立法会的专业形象。
增强议会公信力 防乱象再生
为了落实上述拟议机制,特区政府必须对现行《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作出相应修订。条例完善整个方案中不可或缺的法律配套,使立法会日后可在适当的情况下依法扣起相关议员的酬金及津贴。该方案将扣薪的权力与所有根据议事规则作出的停职决定挂钩,涵盖了因违反守则等新增理由而被停职的情况;同时,立法会将有必要的弹性,即使议事规则再有修订,依然适用,确保拟议机制有法可依,能够有效执行。这不仅是对犯错议员的有力制衡,更是保障公帑合理运用的举措,彰显议会对纳税人负责的态度。
根据新安排,原有的“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将升格为“立法会监察委员会”并扩大职能,除继续处理利益申报事宜外,亦将全面覆盖议员在履职过程中的操守与行为表现,并明确要求议员在言行中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的宪制秩序。这一机制不仅有助防范及纠正个别议员的违规行为,亦从制度层面保障议会整体的公信力,防止过去拉布、暴力冲击的乱象重演,也有助议会建立自律、自省、自觉的文化,回应社会对问责的期望。
常言道:“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立法会议员应坚守初心、履职尽责,推动立法会运作不断优化,积极支持和落实《立法会议员守则》,以持续提升议政水平,促进良政善治,为香港由治及兴贡献更大力量。
(作者系立法会议员(工程界)、香港经济民生联盟主席)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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