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悬红100万港元通缉的逃犯郭凤仪,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被列为“指明潜逃者”。警方日前首次引用该条例内有关潜逃者施行的措施中的处理属於潜逃者的资金罪,检控郭凤仪父亲。案件昨再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郭父在庭上否认控罪,将排期于10月8日开审,被告暂准原有条件保释候审。
被告郭贤生(68岁),报称商人,被控一项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九十(2)(b)及第九十(3)条、《刑事罪行条例》第一百五十九G章下,一项企图直接或间接处理属于有关潜逃者或由有关潜逃者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罪。
控罪指,郭贤生于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间,在香港企图直接或间接处理属于名为郭凤仪的潜逃者,或由郭凤仪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即一份寿险及综合人身意外保险单,而该保险单可用以取得存于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的资金。
控方代表昨表示,警方已调查案件完毕,预计审讯需时两天,控方有7名证人,辩方不争议警诫供词的自愿性。辩方关注审讯的裁判官人选,总裁判官苏惠德表示,由于他曾处理被告保释申请,曾触及被告抗辩理由,故本案应不会再由其处理。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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