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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即时禁止颠覆组织“香港议会”及“香港民主建国联盟”在港运作

香港新闻社12月2日电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已于今日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2024年第6号)(《国安条例》)第60(1)条所赋予的权力,藉在宪报刊登命令,禁止“香港议会”及“香港民主建国联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运作或继续运作,即行生效。

香港新闻社12月2日电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已于今日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2024年第6号)(《国安条例》)第60(1)条所赋予的权力,藉在宪报刊登命令,禁止“香港议会”及“香港民主建国联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运作或继续运作,即行生效。

保安局发言人表示,保安局局长在较早前已根据《国安条例》第60(4)条的规定,分别向该两个组织发出书面通知,让该两个组织可在命令发出前提交申述,并在提交申述期限前收到“香港议会”的申述,但在提交申述期限前并无收到“香港民主建国联盟”的申述。

发言人指,保安局局长经小心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包括“香港议会”提交的申述后,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议会”及“香港民主建国联盟”在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者,因此已根据《国安条例》第60(1)条的规定,在宪报刊登命令,禁止该两个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

发言人强调,保安局局长已命令禁止“香港议会”及“香港民主建国联盟”在香港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该两个组织已即时成为受禁组织,任何人从事《国安条例》第62至65条所订明的行为,即属犯罪,包括:以受禁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份行事,或自称或声称是受禁组织的干事或成员;代受禁组织进行任何活动;参与受禁组织的集会;煽惑他人成为受禁组织成员;向受禁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为其牟取会费或援助等,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14年。

发言人重申,危害国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该类行为或活动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警方会对相关犯罪行为严正执法,呼吁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不应参与受禁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与其有任何瓜葛,与受禁组织划清界线。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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