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黎智英案裁决当日,西九龙裁判法院门外,警方严阵以待。资料图片
(香港文汇报记者 苗妙妙)在黎智英案审理前后,其本人和反华势力透过多种手段企图将他包装成所谓“政治犯”云云。惟有关论调曾被法官多次驳斥,强调黎智英是因刑事指控受审,不存在所谓政治被捕,审讯期间警告黎切勿把政治带入法庭。香港文汇报记者翻阅黎智英案800多页的判词,法官一再阐释黎智英非因政治立场受审,认为他有权持有任何政治观点,但若他有意将这些想法付诸行动,并以违法方式行事,情况便截然不同。因此,法庭须了解黎的政治立场,以确定其意图和目的,也有助于评估他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准备、并决心利用《苹果日报》,作为传播、实施其政治理念的平台。
根据800多页的判词,法庭在裁决理由中清楚表明,黎智英并非因其政治观点或信念受审。法庭单纯考虑有关的法律和案中证据,以决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对的控罪证明至毫无合理疑点。
香港文汇报记者翻查判词,当中多篇章节强调起诉的核心依据是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持续且具体的违法行为,而非其政治立场本身。
判词指出,黎智英拥有持有任何政治观点的自由,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红线与行为的时间点。判词强调,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所作所述并不是控罪的主体,而只构成与控罪相关之证据的背景。惟本案的关键是黎智英在国安法生效后做了什么—即他是否继续作为该“持续存在”的共谋协议的一方,并意图贯彻该计划。法庭认为,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公开、直接请求“制裁”;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即使改为隐晦地表达,“黎的策略改变仅限于形式,而非实质”,其意图并无改变,继续落力鼓吹“制裁”。
至于有人声称为何“协议在国安法前达成,事后能追究?”法院判词第36段指,即使被告加入时该协议尚非违法,但其后因法律变更而成为违法,只要该协议在法律变更后仍然存在,且被告仍与一人或多人以必要之意图继续为该协议一方,被告仍须承担刑责。法庭更明确驳回了辩方试图引入合约法“嗣后违法而受挫(frustration by supervening illegality)”的原则来脱罪的主张,强调刑事共谋与民事契约是两套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
黎智英和反华势力多次在法庭内外企图使用各种手段向法庭施压、混淆视听,法庭认为黎智英作证时多处自相矛盾、前后不一、闪烁其词和不足为信。法庭拒绝接纳他的证供。
法庭的定罪裁决有理有节,充分展现法庭严格依照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不受任何干涉,更绝无任何政治考虑。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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