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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倡规范5类电脑网络罪行 包括非法取览程式及截取电脑数据等

法改会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主席、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在记者会表示,现时香港并无专门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法例,有关罪行分散于不同条例,且部分已不合时宜,建议订立专门法例打击五类依赖网络罪行。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记者会(左起:黄惠冲,邹锦沛,陈政龙,邓子扬,卓芷颖)(香港文汇报记者 万霜灵 摄)

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黄子晋)法改会今日(9日)发表《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报告书。法改会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主席、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在记者会表示,现时香港并无专门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法例,有关罪行分散于不同条例,且部分已不合时宜,建议订立专门法例打击五类依赖网络罪行:一是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二是非法截取电脑数据;三是非法干扰电脑数据;四是非法干扰电脑系统;五是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电脑网络相关罪行的器 材、程式或数据。

陈政龙表示,建议旨在平衡网民权利、资讯科技业界利益,以及保障公众免受网络骚扰或攻击。例如,建议打击黑客入侵系统窃取数据,说明若在未获授权下有意取览,即构成简易程序罪行;若证明有意图用作进一步犯罪,则属加重罪行等。

陈政龙表示,小组在建议制定五类罪行时已考虑维护国家安全需要。若罪行涉及国家安全,可令有关罪行更严重,加重刑罚,而执法机构亦可选择以香港国安法检控,检控方有灵活性选择适用法例。

至于执法部门在调查时取览或截取数据是否可能触犯建议罪行,陈政龙指出,罪行核心元素之一是“无合法权限”,如持有搜查令或法定许可进行行动,即属合法权限,不会构成罪行,然而即使执法部门有权限,若超出范围并涉及不诚实或犯罪目的,同样可能违法,重点在于行为意图而非身份。

陈政龙又在回答香港文汇报提问时表示,新建议可望将黑客犯罪相关刑事责任提前,过去仅 当病毒或黑客工具已实际用于攻击时才可检控;新建议若证明有关工具主要用作犯罪,即使尚未使用或仅管有,而意图提供他人,已可检控,能打击有人研发或贩卖专门用于破坏电脑系统的病毒等现行法例难以处理的罪行。

罚则方面,报告书建议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罪,如属简易程序罪行,可处两年监禁;如属加重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14年监禁。

非法截取电脑数据罪而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两年监禁;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14年监禁。

非法干扰电脑数据罪及非法干扰电脑系统罪而言,如属基本罪行,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两年监禁;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14年监 禁;如属加重罪行,可处终身监禁。

提供用作犯电脑网络相关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数据罪(或为向他人提供该等器材、程式或数据而管有罪)而言,如属基本罪行,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两年监禁;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7年监禁;如属加重罪行,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14年监禁。

责任编辑:王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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