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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康:认真总结立法失误的教训

巴士安全带新例实行后没几日就被叫停,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表示,有关强制安装和佩戴安全带的新例条文存在技术上的不足,未能体现立法原意,决定先删除有关条文,即目前不会有法定要求乘客在专营或非专营巴士上要佩戴安全带,当局会在完善法律条文后,再咨询立法会,然后才再推出。

文|顾敏康

【独家文章】认真总结立法失误的教训

巴士安全带新例实行后没几日就被叫停,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表示,有关强制安装和佩戴安全带的新例条文存在技术上的不足,未能体现立法原意,决定先删除有关条文,即目前不会有法定要求乘客在专营或非专营巴士上要佩戴安全带,当局会在完善法律条文后,再咨询立法会,然后才再推出。

毫无疑问,巴士安全带新例的出发点是好的,就是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但好心未必一定干成好事。有律师发现,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中,规定巴士必须安装安全带的第8AB条,仅适用于“2026年1月25日或之后首次登记”的巴士。换言之,几乎所有目前在街上行走的巴士,在法律定义上并不受此条款规管,乘客在这些巴士上不戴安全带,并不构成违法。如此规定,是否为了体现“法不溯及既往”?如果是为了要求所有乘客“有带必扣”,则这种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显然是有瑕疵的,必须立即改。

特首闻风而动,迅速指示处理善后。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立马宣布暂停有关条文。这种敢于认错和有错就改的做法是值得赞许的。尽管如此,所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深刻检讨。

据有关人士介绍,今次发生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是一条附属法例,并不是主体法例。一般来说,附例由最初构思到制订由行政机关负责,草拟交由律政司下的草拟科,按行政机关指示进行。附例完成后由行政机关刊宪生效。刊宪后由立法会行使省覧权,立法会也有权在28天内以决议否决或更改附例。这条附例在呈上立法会省覧时已是去年9月,立法会要在28天内完成程序,适逢10月休会。由此可以判断,此事件中的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政府一方面可能没有认真思考附例所涵盖的巴士范围,另一方面可能想赶快走完立法程序;而立法会审议可能流于走过场,没有履行好监督责任。例如,为什么当时没有议员就附例仅针对2026年1月25日或之后首次登记的巴士而不是所有巴士这种不合理情况提出质问?

据说政府花了几年时间准备相关附例及刊宪,到头来竟闹出“未能反映立法原意”的离谱失误,的确叫人难以接受。但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坏事也能变成好事,就是要通过此事,认真反思在坚持行政主导原则的同时,立法会如何正确处理好对行政的监督与配合关系?

毫无疑问,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关系。相互制衡当然不是事事刁难与责怪政府,阻扰政府施政;而配合也不是遇事走过场。配合与监督是一种有机关系,是在强调监督前提下的配合,配合中也不能放弃监督。立法会议员应当注重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以建设性方式提出建议、梳理民意,协助政府更好施政。

(作者系香港教育大学国家安全与法律教育研究中心总监、香港湖北社团总会顾问)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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