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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通过修例 国安案无罪裁决可上诉

《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订定两项法定上诉程序,其中就高等法院原讼庭,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控方可以提出上诉。

香港特区立法会昨日(12日)三读通过《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订定两项法定上诉程序:就高等法院原讼庭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在没有陪审团情况下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控方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就高等法院原讼庭,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控方可以提出上诉。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发文表示,条例草案针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案件中可能出现法律错误,导致被告误被无罪释放而提出两项修订。此次修例有效填补控方未能提出上诉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就有意见认为,香港国安法第46条的上诉机制会否令律政司可以不断就同一宗案件提出上诉,直至将被告人定罪为止。林定国强调,条例草案只是赋予控方上诉的权利,使上诉法庭有机会检视,并在有理据时纠正审判庭犯下的任何法律错误。

是否裁定审判庭犯错,以及是否指示恢复审讯或重审,皆由上诉法庭经听取控辩双方理据后独立公正作出判决。若上诉法庭驳回控方的上诉,除非控方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基于有关案件的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或显示曾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并获得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给予上诉许可,否则有关刑事检控程序便会终结。新的上诉机制不可能会出现滥用的情况。

林定国称,修订展现法治精神允许控辩双方皆有上诉渠道的原则,加强了刑事审讯中的程序公义。条例草案与香港国安法第46条上诉机制有关的条文,将于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起实施。

民建联议员葛佩帆表示,有人称修例“一定要告到入罪”是别有用心的误导。只要上诉时间未届满,上诉法庭推翻命令,发还重审不违反“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

新民党议员容海恩认为,有关修订具必要性和正当性,在现行制度下,如果法官有明显法律错误的判断,也没有上诉机制,修例可堵塞漏洞,彰显法律公义。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吴秋北亦说,修订条例针对高等法院漏洞,有关漏洞某意义上要进一步完善,释除公众疑虑、有更好把关。

责任编辑: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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