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6月5日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及临时禁制令,禁止四项与有“港独”意味的歌曲有关的非法行为,包括以任何方式广播、表演、刊印、发布等,高院原讼法庭法官陈健强7月28日颁布书面裁决,拒绝批出临时禁制令。多名法律界人士建议,律政司应审慎研究判词,积极考虑进行上诉。
香港中律协创会副会长黄国恩表示,法庭的判决需要尊重但使人感到十分遗憾。法官给出的理由牵强,相信大部分人都不会信服。法官在判词中亦承认歌曲内容违反国安法,在香港国安法下法庭亦有法定责任去维护国家安全,但法庭拒不发禁制令原因之一是不信禁制令会有真正功用,认为香港国安法已能处理此问题,说禁制令会导致“一罪两审”,并认为禁制令会损害言论自由,有寒蝉效应,这些似是而非的论点,令人啧啧称奇,可能犯上法律上的错,亦并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和法治原则。
黄国恩指出,首先香港国安法能处理不代表香港法庭可以不作为;至于一罪两审,禁制令与刑事检控是两回事,互不矛盾,反而对打去潜在违反国安法的行为有相辅相成的效果,更加可维护国家安全;所谓言论自由、寒婵效应更是言过其实,律政司的申请禁制范围限于违反国安法,绝不损害一般人的言论自由,哪来什么寒蝉效应?对于这样的判决,律政司应积极考虑上诉。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认为,纵然香港国安法生效后,该首“独歌”仍广为流传,甚至被误当成“国歌”,律政司申请禁制令是具有必要性、迫切性、合法性,并有充分的事实理据和法律基础支持。然而,法官在裁决上并没有全面充分考虑律政司提出的事实理据和法律基础。
傅健慈强调,禁制令可限制协助及教唆违令者同样负上刑责,任何一方违反禁制令的内容,将会被视为藐视法庭,而面临刑事处罚,有利于适当行使司法工作,相信大部分市民会遵守禁制令。律政司应积极考虑提出上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的社会稳定,彰显法治公义。
香江聚贤法律专业人才委员会主任陈子迁表示,律政司申请禁制令时,已强调只针对有意违令者,没有意图作出有关行为或没有作出有关行为的人不属于被告范围内,而涉案行为将于禁制令颁布后才被禁止,若有人在禁制令颁布前已发布及传播该首“港独”歌曲,则须按事实及证据去判断怀疑的行为是否属于持续行为。律政司还表明,会为新闻工作加入豁免条款,豁免记者在执行新闻工作活动时的禁制令及民事责任,进一步释除社会的担心,不存在“对无辜的第三方造成影响”的情况。律政司有必要考虑通过上诉、防止有关“港独”歌曲继续为祸,传递对“港独”零容忍的明确信号。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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