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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22日致函《明报》并澄清,指《明报》当天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建议订立的“境外干预”罪所作的报道,当中部分内容容易令市民产生不必要的顾虑和误解,强调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多次公开指出干犯“境外干预”罪是要符合三个条件,一般市民不会误堕法网。
保安局表示,特区政府建议的“境外干预”罪的三个条件为: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使用暴力、威胁使任何人的财产或名誉受损等);及意图带来干预效果(例如影响政府、立法会或法院履行职能,或干预选举等)。换言之,三个条件要同时符合,达到“三连中”,才会触犯“境外干预”罪,绝对不会出现有人误堕法网的情况。
就有关报道中引述有学者担忧正常新闻工作、学术工作会误堕法网,保安局表示,必须指出正当新闻工作、学术工作不会涉及使用不当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更遑论使用暴力或作出任何犯罪行为。所以正当新闻工作、学术工作根本不会构成“境外干预”罪,因此无需顾虑。
对于文章引述有观点指,建议的“境外干预”罪“似乎超越单纯维护国安”,保安局表示,这是完全错误的。
保安局介绍建议订立“境外干预”罪的必要性:首先,有关罪行是为了防范和制止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作出干预国家和香港特区事务的行为,这完全是维护国家安全范围之内。事实上,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境外干预行为已超出了一般国际价例可接受的范围(例如正当批评政府施政、正当游说工作、一般政策研究、与海外组织正常交流或日常商业活动),违反国际法下的不干预原则,损害国家的主权和政治独立,并构成国家安全风险。有关罪行的立法建议完全正当,亦属必须。
保安局表示,一些国家在近年已实施了针对境外干预的法律。英国的《2023年国家安全法》及澳洲的《2018年国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间谍活动及外国干预)法》均引入类似罪行。由此可见,其他国家亦不允许境外干预的行为。报道指有关罪行“似乎超越单纯维护国安”的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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