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资料图)
已解散的“支联会”头目邹幸彤、邓岳君、徐汉光,2023年3月受审后,被裁定违反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下“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各判囚4个半月。3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诉,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黎婉姬裁定辩方不可于刑事审讯中挑战警方“递交资料通知书”的合法性,而“支联会”实际上是否“外国代理人”也不是控罪元素,遂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原在上诉间获保释的邓岳君、徐汉光须即时服刑。
两人须即时服刑
法官黎婉姬在判词中表示,实施细则旨在提供有效行政程序去配合执行香港国安法,故附表5下的措施必须有效响应,其立法目的必在赋予警方广泛权力去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非打算在刑事审讯中审视警方及保安局的调查理据及基础,因此不可能在繁忙的裁判法院中挑战通知书是否成立,而是应由上级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裁断,故实施细则只要求警方通知书看来成立而没有被司法覆核推翻,其合法性并非控罪元素,在刑事审讯中不容挑战。
法官认同原审裁判官罗德泉指,“外国代理人”并非控罪元素,故控方无须举证至所需标准。立法意图必然不是在警方有权采取附表5中措施前再施加任何刑事标准要求,否则就会与香港国安法立法目的相违背,故要求警方发出通知书前要举证至刑事标准证明涉案组织属外国或台湾政治组织的说法实属不合理,控方无须证明任何人或组织包括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
黎官在判词中引述原审裁判官罗德泉的判词指,原审一直有确保公平审讯,黎官审视过原审时因“公众利益豁免权(PII)”而向被告遮蔽的审讯文件内容,认为做法恰当,连同国安处高级警司洪毅盘问下拒答问题,都不会影响公平审讯,故驳回定罪上诉。
在刑期上诉方面,黎官表示,即时监禁具阻吓效用。上诉人从一开始决定不遵从通知书的要求,拒交资料且共同行事,又向警务处处长递交公开信并举行记者招待会,因此原审的量刑起点没有原则犯错,刑罚也没明显过重,故驳回刑期上诉。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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