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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 | 谭惠珠︰国安囚犯一般不应减刑 无引起追溯期问题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谭惠珠在报章撰文表示,国安囚犯一般不应减刑,亦不影响已经被提早释放的人士,因此,没有引起所谓“追溯力”的问题。

谭惠珠。(资料图)

消息指,因“煽动分裂国家”罪名入狱、外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在《基本法》23条立法收紧提早获释安排之下未能出狱。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谭惠珠在报章撰文表示,国安囚犯一般不应减刑,新规定没有增加被判的刑期,没有非法羁押影响人权的问题;亦不影响已经被提早释放的人士,因此,没有引起所谓“追溯力”的问题。

谭惠珠说,香港的法律从没有给予囚犯必然权利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囚犯服满刑期才出狱本是道理。法例下的减刑或提早释放机制,只是为鼓励囚犯勤奋及行为良好而设立,署长准予囚犯减刑的酌情权,必须根据相关法例及法律的规定行使。就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囚犯而言,则应该先决定其获释是否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

谭惠珠认为,对是否提早释放囚犯的新规定,其实是与香港国安法有关保释的安排的处理办法是一致。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准予保释。”香港终审法院在拒绝黎智英保释申请案中曾指出:法官必须首先决定有没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如果法官认为没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便应拒绝保释申请。这显然是更严格的保释条件,可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须有更严紧的处理。

谭惠珠表示,马俊文的情况是有关提早释囚的问题,他是已经被公开审判和定罪的人士,与“无罪推定”的原则无关;他本来就没有必然的减刑或提早释放的权利,而是由惩教署署长酌情处理,若不获提早释放,亦仍然符合他被判入狱的刑期。危害国家安全是严重的罪行,因此被判入狱的人,理应按判决服满刑,在惩教署署长信纳提早释放他不会不利国家安全时,才考虑是否提早释放。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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