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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颠覆政权案|梁美芬:裁决合理公平 涉案者意图冲击特区管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认为是次裁决合理、公平,符合香港的法治精神,符合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梁美芬。(资料图)

揽炒派47人涉嫌组织及参与“35+非法初选案”,被控干犯香港国安法下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包括戴耀廷在内的31名被告在审前认罪,余下16人不认罪受审。高等法院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今日(30日)上午对16名不认罪被告宣布裁决,其中14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刘伟聪及李予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在社交平台发文,表示已认真阅读法庭判决书,认为是次裁决合理、公平,符合香港的法治精神,符合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梁美芬引述裁决提到,16名被告与其他人协议作出连串行为,即如果在随后举行的2020年立法会选举中当选立法会议员,并在立法会取得过半议席后,将对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利弊或内容如何,均不予区别否决或拒绝通过,意图迫使行政长官回应所谓“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的要求。而如果行政长官拒绝回应,将要根据基本法第五十条解散立法会,并最终须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二条辞职。

梁美芬又引述裁决指,法庭在考虑基本法的有关条文后认为,立法会议员显然集体肩负宪制责任,在需要时依据财政预算案的利弊,对之审核和通过。若财政预算案获得通过,行政长官便有责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再者,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要求立法会议员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区。

至于辩方提出首项着眼于《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三)条范围的争议,是同类诠释规则是否适用于“其他非法手段”的诠释,辩方陈词主要提出按照该规则,“其他非法手段”一词的意思,应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梁美芬引述裁决亦提到,《香港国安法》第三和六条把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放诸香港特区的居民和政府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梁美芬说,判决书遵守普通法审讯程序,也引用了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而证据没有百分百达到疑点的两位涉案者被释放。她认为,相关涉案者意图瘫痪立法会、冲击香港特区管治,严重违反“一国两制”原则,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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