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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港黑手、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等7人,因组织及参与2019年8月18日维园“流水式集会”,原先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判处缓刑或监禁,之后上诉获撤销“组织”罪,4人更获减刑。7人其后再就“参与”罪提出终极上诉,昨(24日)在香港终审法院开庭聆讯,双方陈词争议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时应审视定罪是否相称。法官听罢陈词后择日判决。
是次上诉议题为,终审法院应否采纳英国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具说服力但对终院没有约束力的判例?若采纳,法庭应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执行相称性”的评估?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审理。上诉人依次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由资深大律师余若薇、何沛谦、彭耀鸿及潘熙等代表;律政司则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等代表。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余若薇陈词,指本案中警方曾决定禁止游行,原因在担心激进分子骑劫游行,然而最终警方忧虑并未发生,因此本案众被告不应受当初警方忧虑所影响,定罪时应考虑其是否相称。在法官李义追问下,余若薇引用案例说明定罪本身属于一种限制,如今虽不挑战《公安条例》相关条文或警方禁令,惟法庭仍有责任确保定罪相称。
代表吴霭仪的资深大律师何沛谦则指,不是想挑战执法部门发不反对通知书的制度,或执法部门就今次事件只就维园发不反对通知书的决定,而是法院裁定参与者有罪本身,是否不相称地干预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自由。法官李义质疑既不挑战条例,又不质疑决定,那相称性测试到底能够如何进行。
何沛谦解释指,应视乎每宗案件案情个别而论,观乎本案案发当日,涉案游行“绝对和平”,因此定罪并不相称。
律政司:邹幸彤案已厘清相关原则
法官张举能问基本法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如今上诉方却认为无理检控时,即使成功证明控罪元素,法庭也有责任审视检控相称性并拒绝定罪,质问其逻辑何在。代表何俊仁、李柱铭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回应指只有无理检控时才应脱罪,因为法庭作为最后看门人理应介入。
律政司一方陈词指,梁国雄及邹幸彤案已厘清相称性上的相关原则,又指若上诉人争议相称性问题,可透过司法覆核等途径处理。律政司指,上诉人曾于集结期间高举横额,以及站于队伍前方,且本案独特之处是要平衡公众安全、言论自由及国家安全等。
18次和平集会演变为暴动
律政司续指,2019年6月至8月,已有18次和平集会演变为暴动,警方批准集会而拒绝批准游行,已平衡集会权利和公众安全,执法符合相称性;又认为若顺应上诉方说法,被告抗辩没有参与暴力,因而要求获判无罪,会破坏预防罪行的立法原意。
7名上诉人早前于区域法院经审讯后均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黎智英及李卓人共被判囚12个月、梁国雄及何秀兰分被判监18个月及8个月,至于吴霭仪及何俊仁被判监12个月、李柱铭被判监11个月,3人均缓刑2年。上诉庭其后裁定7人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定罪上诉得直,撤销控罪,但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则维持原判。
经调整刑期后,黎的刑期为9个月,李卓人为6个月,梁及何则为12个月及5个月。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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