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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拟订保障关键基础设施条例 邓炳强:罚款以机构为单位

政府建议立法要求关键基础设施的营运者承担法定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电脑系统保安能力。邓炳强表示,如有违法行为,只会向机构罚款。

邓炳强。(资料图)

政府建议立法要求关键基础设施的营运者承担法定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电脑系统保安能力。保安局局长邓炳强2日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表示,规管对象主要是维持香港社会必需服务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绝大部分会是大规模机构,中小企与一般市民均不受影响。

邓炳强称,“关键基础设施”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香港提供必要服务的基础设施,涵盖八个界别,包括能源、资讯科技、银行和金融服务、陆上交通、航空交通、海运、医疗保健、通讯和广播;第二类是其他维持重要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基础设施。只有被指明为“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的机构以及其“关键电脑系统”才会受条例规管。

他续指,条例不会涵盖由政府提供的必要服务,因为政府内部已经有一套详尽的《政府资讯科技保安政策及指引》,要求的水平与条例相若,再加上政府人员会受到《公务员守则》规管,因此无须将政府部门纳入条例规管。

邓炳强称,政府建议把金融管理局和通讯事务管理局作为“指定监管机构”,按照现时监管方式,规管其行业下部分“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去履行架构和预防两方面的责任。

邓炳强强调,条例绝不涉及系统内的个人资料和业务内容,与监察系统完全无关,目的是促使营运者加强保障他们的电脑系统安全,而并非惩罚营运者。所以如有违法行为,只会向机构罚款。但如个人涉及触犯现行刑事法例,例如虚假陈述或行使假文件等,涉事人员可能要自己负上刑责。

据了解,条例所订定主要罪行包括不履行法定责任、不遵从专责办公室发出的书面指示及调查权力等。违者可判处最高罚款港币5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个别罪行亦会就持续违法行为处以额外的每日罚款。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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