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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暴动男罪脱 律政司上诉得直发还重审 9·5再提讯

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学二号桥发生暴动,有暴徒从桥上投掷杂物瘫痪吐露港公路和东铁交通,又用汽油弹、砖头袭击警员。

资料图。

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学二号桥发生暴动,有暴徒从桥上投掷杂物瘫痪吐露港公路和东铁交通,又用汽油弹、砖头袭击警员。案发时24岁的理大学生李俊皓,于2021年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暴动罪脱。律政司不服裁决并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裁决有违常理。上诉庭昨日(3日)听取双方陈词后,批准律政司的上诉,撤销原审的无罪裁决,把案件发还予原审重新处理,安排案件在9月5日下午两点半在区域法院再提讯。书面判词将在半年内颁布。

上诉由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及彭宝琴处理。律政司代表萧启业指出,原审的区域法院法官李庆年过分着眼控方缺乏证明李俊皓何时到场及逗留多久的证据,称控方未能证明李俊皓在言行上直接或间接参与暴动,故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推论李俊皓身处现场的时间及地点,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动的情况。

律政司代表质疑,原审忽略其他压倒性证供,包括李俊皓被制服时身处暴动的核心范围。李在物业管理处外被捕,正是原审裁定的暴动核心范围,即使没有证据显示李逗留多久,亦可沿其他证供推论他有参与暴动,包括李身穿黑色衫裤,身上携有保鲜纸、剪刀,及一张写有“致所有香港人,我哋一定会赢”的纸条,认为原审裁断有悖常理。

代表李俊皓的大律师许卓伦回应称,虽不争议李被捕时衣着及身上物品 ,但不足让法庭作出唯一无可抗拒的推论,即李必然是在场参与暴动,又称原审已考虑案发背景,如中大事发前一天已发生暴动。

上诉庭:原审分析有矛盾

法官彭宝琴指,原审判词指没有证据显示李俊皓何时到达现场,即代表他已裁定李身处现场,故原审的分析矛盾。法官潘敏琦指,原审裁定李俊皓当时身处暴动的核心范围,即使李俊皓称他因后脑部流血受伤而没有及早离开核心范围,但他并没有出庭作证,故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说法。

法官彭宝琴质疑,原审如何确认尽管李俊皓当时身处暴动的核心范围,但不能“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动的情况”。法官彭伟昌亦质疑,李俊皓在警方展开驱散后4分钟才被制服,且暴动范围烟雾弥漫、满地砖头,反问:“点样睇唔到、听唔到(暴动情况)?”

责任编辑: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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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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