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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港黑手、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等7人因组织及参与2019年8月18日维园所谓“流水式集会”而被判刑,被告之后上诉获撤销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4人更获减刑。7人及后提出终极上诉,并争议行使和平集会权。终院5名法官今早(12日)一致裁定7人败诉。
判辞提及,上诉委员会就一条法律问题给予上诉许可:香港是否应跟随Ziegler和/或Abortion Services的判例?如是,法官是否应进行“执行相称性”的评估?
判辞指,“执行相称性”的概念最初由上诉法庭在Leung Kwok H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No 2)中提出。首席法官张举能及常任法官李义在本案中对此概念作出解释及修正,并把它纳入本港早已确立的处理宪法挑战的框架内:法庭首先厘清有关诉讼人所依赖的宪法权利及被挑战的举措,继而判断该举措有否及在什么方面触及和侵犯其宪法权利。若该诉讼人指称侵权举措过分地限制其受宪法保障的权利和缺乏充分理由支持,法庭需要进行广为人知的相称性评估。能通过相称性评估的举措,乃是合法地限制相关的权利。相反,若被挑战的举措无法通过相称性评估,法庭需考虑应否颁下纠正令,以保留该举措的全部或部分。若法庭无法颁下纠正令,则会宣告该举措违宪及无效。
张举能及李义裁定香港的法庭不应跟随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的判决。上述两案中的判决源自有别于香港的法律背景,当中包含与本港无关的法制特点。香港和英国在处理人权挑战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处。在香港,法庭可宣告违宪的条款或其他规定为无效及将其废除。然而,在英国被宣告为不符合人权的条款,仍会被视为有效的法律继续执行。因而香港和英国在评估限制的相称性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和考虑。
最终,张举能及李义驳回各被告人指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检控、定罪及判刑均须分别地证明为对其权利作出相称限制的论点。各被告人就《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A(3)(a)条的宪法挑战既被裁定为不成立,他们又没有就警务处处长反对游行提出宪法挑战,而他们针对定罪的事实基础的上诉亦已被驳回。因此,下级法庭在定罪之前无须再进行额外的相称性评估。
常任法官林文瀚赞同首席法官张举能及常任法官李义的判决理由,就有关集会自由的限制而言,在香港并没有法理基础将检控、定罪及判刑视为有别于构成相关罪行的规定的独立限制。
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同样赞同首席法官张举能及常任法官李义的判决理由,并对Ziegler、Abortion Services及其他英国案例提出一些观点。他表示,基于宪法上的差异,香港和英国的法庭裁定限制不相称之后会采取不同的做法。然而,香港和英国的法庭考虑对集会自由的限制是否相称时的做法并没有区别。廖柏嘉认为,张举能及李义的判决理由对于考虑限制是否相称时所采取的做法,与Abortion Services所制定的做法实际上并没有分别。
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审理。律政司一方则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等代表。7名上诉人依次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由资深大律师余若薇、何沛谦、彭耀鸿及潘熙等代表。
(点新闻记者王俊杰报道)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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