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资料图)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等7人,就2019年8月18日参与维园所谓“流水式集会”被裁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到特区终审法院,争议定罪不符“相称性”法律原则及限制集会权利。终院昨日(12日)颁下判词指出,香港法庭不应跟随英国最高法院近年两宗案例所订立的原则,因为英国法制背景和香港不同,批评上诉人的观点完全违背香港已确立的宪法挑战有关的原则,特别是违反了评估“相称性”的公认原则,而当日“流水式集会”违反法例,因此下级法院在定罪前根本无须评估“相称性”。终院5位法官一致驳回黎智英等7人的上诉。
本案上诉人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李柱铭,上诉由特区终审院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审理。
黎智英等7人早前提出应采纳英国最高法院两宗案件判例,在定罪前考虑定罪的“相称性”,又争议本案拘捕、检控及定罪,不合比例地限制集会游行权利。因此,终审法院处理的议题是,香港法庭是否应跟随英国最高法院“Ziegler”案及或“Abortion Services”案判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庭应在什么情况下及多大程度上进行执行相称性的评估。
5法官一致驳回7被告上诉
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和常任法官李义在判词中指出,“相称性原则”在香港的宪法层面上发挥作用,划定了对宪法保障权利的限制的允许限度。虽然香港和英国法院都采用了源自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非常相似的比例分析,但其在英国的适用范围和后果却截然不同。终院认为,“执行相称性”必须在该司法管辖区的宪法挑战的既定原则的背景下考虑。“相称性测试”过程有步骤和框架,判断法律执行有否过分规限权利,与衡量被告参与示威是否行使权利是不同的考虑。
判词指出,“Ziegler”案并非与宪法挑战有关,而是一宗涉及阻碍控罪元素、如何构成合法辩解等的上诉案,“所有问题都是英国国内刑法”。至于“Abortion Services”案,不但背景与香港相距甚远,其所用的“相称性”测试,并非香港采纳的方法,因此“在本地司法判例没有地位”。
判词强调,宪法挑战在香港已确立完善步骤,包括衡量施加限制决定是否与合法目的有关、做法是否合理地必须、有否取得社会利益及保障权利的平衡、有否造成不可接受的苛刻重担等。在香港法制下,一般司法行为包括定罪决定,不可被独立地根据相称性作覆核,因为有关法例已被裁定合宪。
指英法制背景与港有别
判词续指,当法庭裁定当局某项举措违宪,可提出不同补救措施。香港法院若裁定法例违宪,则可宣告该违宪举措无效及废除。不过据“Abortion Services”案,英国法院可选择的补救措施相当有限,例如无权宣告措施或条例无效。因此,被宣告为不符合人权的条文,仍会被视为有效法律、继续执行,有机会令相关检控、定罪及判刑决定,进一步被质疑对权利构成不合比例的限制。
终院认为,英国法制背景与香港有别,香港法院“应遵从已确立的违宪审查原则”,因此不应跟随英国最高法院两个案例。
终院认为,本案被告对《公安条例》的宪法挑战被拒,也没有向警方反对游行决定提出挑战,下级法院定罪前无须再进行“相称性”测试。若然《公安条例》已被裁定合宪,其拘捕必然也是合宪,这是执法必要的部分。至于检控和定罪,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已订明检控不可被覆核,即使不存在这宪法规限,法庭角色理应中立、不偏私地判案,而非质疑控方检控;若然检控最后被证实缺乏证据、违反法律,法庭自然会裁定被告无罪,而定罪决定也是基于证据、刑事法、普通法原则及逻辑等整合考虑。判刑方面,终院指法庭拥有酌情权,并须按现行量刑原则考虑,而本案确有3名被告获判缓刑;若判刑过重,被告可提上诉,根本无须再加入“相称性”测试。
政府:行使游行权利须符合法例
终审法院一致驳回黎智英等7名上诉人就2019年8月18日“明知而参与非法集结”一案的上诉,特区政府欢迎终审法院的判决。特区政府重申,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会和游行的权利,但是行使这些权利必须符合相关法例,以确保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尽量减少公众活动对公众的影响。
特区政府发言人昨日指出,终审法院重申各名被告人针对定罪的事实基础的上诉许可申请已被驳回。法院亦在判决中提到,各上诉人就《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A(3)(a)条的宪法挑战已被裁定为不成立,亦没有就警务处处长反对游行提出宪法挑战,然而即使提出挑战亦不代表宪法挑战会成立,因为本案有强而有力的理由支持警务处处长的决定是合宪和相称的。
发言人指出,终审法院在本案中也就“执行相称性”的法律概念作出解释及修正,并把它纳入香港早已确立的处理宪法挑战的框架内。法院亦因应香港和英国在处理人权挑战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处,裁定香港的法庭不应跟随英国两宗判例,并驳回各上诉人指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检控、定罪及判刑均须分别地证明为对其权利作出相称限制的论点。
发言人说:“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的其中一项根本要素,任何人不论种族、阶级、政见或宗教信仰,都须奉当地法律为圭臬。”
【特稿】法官:上诉判决为“操作相称性”提供重要指导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霍兆刚、以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昨日在判词均表明同意首席法官张举能及常任法官李义的判决。法官林文瀚指出,该判决清晰及全面讨论了香港所采取的应对宪法挑战的方法,他反驳上诉方指,若然参加和平游行不应被定罪的说法正确,任何反对警方禁令的人便可直接无视禁令。林官又指,上诉人陈述的基本前提是,如果未经授权的集会没有导致严重的公共骚乱或暴力,则不应对集会参加者进行任何起诉或定罪,因为这种起诉或定罪是不成比例,这些观点必须被拒绝。
终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指出,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是受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及《香港人权法案》保障的基本权利。对此类自由的限制将受到该司法管辖区的司法审查,正如判决中所解释的那样,可透过规则质疑和/或决定质疑。此类质疑可以在司法覆核申请以及被告被指控干犯《公安条例》(第 245 章)规定的罪行的刑事诉讼中提出。
林官指,2019年社会动荡,“示威”活动迅速演变成骚乱,公共设施遭严重破坏,凸显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性。而警务处处长提出反对的权力受到法例限制,申请人可以透过司法覆核或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对警务处处长反对举行集会或公众游行的决定提出质疑。在对决定提出质疑时,法院会根据发出集会或游行通知的具体情况,审查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公正性以及相称性,包括评估因预期集会或公众游行而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风险。
林官认为,本上诉的判决为“操作相称性”的正确方法提供了重要指导。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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