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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发文,反对彭博就部分机构对“加强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电脑系统安全”的建议立法框架所提交的意见书作出偏颇报道,断章取义。政府强调,一直与业界持份者沟通,并会继续保持联系,以制订相关法例和实务守则。
咨询期间收到53份意见书 52份表支持
政府早前就立法框架进行为期1个月的咨询,至8月1日为止。其间共收到53份意见书,其中52份支持立法并提出正面建议,包括来自亚洲互联网联盟、香港美国商会及香港总商会。建议立法框架只涉及保护“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的关键电脑系统,绝不涉及个人资料和业务内容。其他司法管辖区,如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美国、英国、澳洲、欧盟及新加坡,均已有相关法例。
“资讯科技”受立法框架规管 美澳等地亦视其为关键
政府表示,“资讯科技”是立法框架下受规管的界别之一。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如美国、澳洲及新加坡)的相关法例中,资讯科技及资讯科技相关界别亦被视为关键基础设施。在新制度下,只有个别机构,而非整个资讯科技界,会因应下列因素而被指明为营运者:
如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数据泄漏时对香港的必要服务及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影响;
对资讯科技的依赖程度;
所控制的数据的重要性;
对关键基础设施的控制程度。
拟议条例不具域外效力。专责办公室只会要求营运者提供能取得的资讯,并会给予合理的时间准备。
政府续指,营运者有责任就网络攻击作出妥善应对。只有当营运者不愿意或未能自行应对事故时,专责办公室才会考虑向裁判官申请手令,因应必要性、适当性、相称性及公众利益,在关键电脑系统连接设备或安装程式。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澳洲和新加坡)的相关监管机构也拥有类似的权力。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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