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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非法集结罪脱 律政司申发还原审考虑

2019年11月12日,揽炒派煽动所谓“三罢”,引发各区骚乱。3名青年涉嫌违反《禁蒙面规例》昨日在高等法院开审。

资料图。

2019年11月12日,揽炒派煽动所谓“三罢”,引发各区骚乱。3名青年涉嫌于当日在荃湾参与非法集结及违反《禁蒙面规例》,于2021年6月被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一人在裁决后离港,律政司近日以案件呈述方式对其余两人的裁决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昨日开庭审理。律政司一方陈词表示,本案在原审裁决后出现“卢建民案”的终审判决,希望把案件发还裁判官再考虑。法官郭启安将于两个月内就案件裁决。

两名答辩人为学生叶泽深(案发时20岁)和社工陈皆桥(案发时22 岁),被控于2019年11月12日在荃湾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参与非法集结;另各被控于同日同地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其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个面罩。案件经审讯后,裁判官刘淑娴判两人非法集结罪及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脱。

代表律政司的高级检控官李庭伟昨日陈词表示,本案在2021年裁决时,特区终审法院未颁下“卢建民案”裁决,认为裁判官可按终院决定,重新考虑本案裁决。律政司又认为,原审应再考虑答辩人身处的位置、身上装备等,举例第一答辩人叶泽深手持索带,从非法集结现场跑到被捕地点;第二答辩人陈皆桥被捕时管有口罩、眼罩、防毒面具、黄色雨伞、手套,身处的位置非常接近非法集结地点,质疑原审裁决有误,应把案件发还重新考虑。

有关身处非法集结使用蒙面物品罪,律政司认为原审运用了错误的前设,基于答辩人没有参与非法集结,裁定他们无罪。律政司认为控罪并不限于“参与”非法集结,而是“身处”非法集结现场,答辩人可以身处而非参与非法集结,而干犯控罪。

责任编辑: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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