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发表主题演讲。(点新闻记者麦钧杰摄)
为使社会各界对宪法、基本法、国家安全相关法例,以及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区宪制基础和秩序有更深切的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今日(4日)联同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合办“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并由励进教育中心担任支持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发表主题演讲,提到1982年现行宪法五次修正的特点——每次修改都体现改革开放精神。
1988年宪法修改,把土地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转让写进宪法,吹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号角;
1993年宪法修改,肯定了邓小平南方讲话精神,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充分发挥了宪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驾护航的作用;
1999年宪法修改,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写进宪法,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航程;
2004年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明确基本人权在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中的神圣地位,以及国家和政府在保障基本人权中的重要职责,为中国政府全面、充分和有效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下缔约国义务提供坚实的国内法依据;
2018年宪法修改,全面肯定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在第三章“国家机构”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级,将国家监察机关纳入国家机构序列,形成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之间的新型权力关系模式。
莫纪宏续指,宪法与改革之间的辩证关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呈现出更加丰富的色彩。过去70年,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受到时代局限,而1982年宪法是真正体现改革开放时代精神的宪法。
莫纪宏引用习近平主席讲话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有力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强调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社会主义特色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
1982年宪法在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体现改革开放方面最大的贡献是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当中有两处涉及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分别是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经过2018年第5次宪法修正之后,第62条第13项相应变成第62条第14项。
莫纪宏表示,1982年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62条第1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职权”,强调充分体现1982年宪法所蕴含的宪法改革勇气和宪法实践创新精神。
莫纪宏又指,作为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特别行政区是为了在制度上充分实现邓小平倡导的“一国两制”原则。事实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能够在1997年和1999年依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顺利建立,主要归功于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伟大政治构想,以及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宪法文本方式,及时把特别行政区规定在宪法中,这种伟大的政治气魄和法治精神只有在中国1982年宪法中才能得到生动活泼和现实有效的具体体现。
(点新闻记者李九歌报道)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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