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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

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对外公布。其中提出,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

香港新闻社1月7日电 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对外公布。其中提出,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或者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各地区不得强制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或者以在本地设立法人机构、进行产业配套、投资额纳入统计等作为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享受相关补贴的前提条件,不得在土地出让时违规设置竞买条件搞定向出让。

(综合自新华社等)

责任编辑: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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