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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新司法解释厘清离婚房产分割、“抢娃”等婚姻家庭疑难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大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月1日起施行。

香港中通社1月15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大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解释(二)》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解释(二)》还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中,夫妻关系破裂后,常常出现“抢娃”大战。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解释(二)》用三个条文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完)

责任编辑: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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