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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法庭依法没收许智峰犯罪得益 强烈谴责网上抹黑及攻击

香港新闻社2月18日报道 原讼法庭昨日(17日)应律政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3第9条,发出没收令,没收许智峰所干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得益。

香港新闻社2月18日报道  原讼法庭昨日(17日)应律政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3第9条,发出没收令,没收许智峰所干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得益。特区政府留意到网上对法庭依法采取的行动,作出失实抹黑和恶意攻击,对此予以强烈谴责和反对,并需直斥其非及列出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发言人指出,香港特区是法治社会,一直秉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其中提出没收令申请是行之有效的做法,以防止犯罪者从其犯罪行为获益,事实上没收犯罪得益的法律及机制,亦常见于世界各地,涵盖任何严重罪行,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发言人又指,许智峰恶贯满盈,身负多项刑事控罪,于2020年串通外国政客伪造文书,以虚假资料欺骗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于保释期间离开香港,弃保潜逃海外,而在弃保潜逃期间,仍肆无忌惮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021年8月及2023年6月,两名裁判官分别就许智峰涉嫌干犯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发出拘捕令,许智峰现正为警方悬红的通缉人士,亦是保安局局长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条所指明的有关潜逃者。

发言人表示,许智峰在潜逃离港前后,将接近250万港元的个人资产,转移馈赠母亲及妻子,法庭亦信纳由律政司提交的相关交易证据。根据法例,如被告人从所干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得益,亦在被起诉日期6年前起计的以后任何时间,作出馈赠,受馈赠人所持有的财产可被视为被告人的可变现财产,并予以没收。原讼法庭批准没收的犯罪得益价值,均是严格根据证据和依照法律而厘定,许智峰犯罪得益的价值,是根据相关证据所计算出的合理价值。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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