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社5月15日报道 立法会内会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两项与国安公署相关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附属法例工作。小组委员会由去年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原班人马组成,廖长江担任主席。
小组委员会暂定今日(15日)召开两节会议审议附例,出席会议的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第一《香港国安法》第5章清楚订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当中包括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可在《香港国安法》第55条指明的情形下直接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订立附属法例的目的,是在本地法律层面就相关规定订明具体细节,让相关规定“落地”,确保其在特区的执行效力,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第二,《香港国安法》对公署的职责和权力作出了严格规定。附属法例既不会赋予公署任何新的权力,亦不会添加政府任何新的责任,亦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机构或组织的正常运作。
第三,若果有《香港国安法》第55条指明的情形,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署可对《香港国安法》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是极少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虽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相当低,但附属法例能够做到未雨绸缪,在本地法律层面建立机制,支持公署有需要时有效履行《香港国安法》第55条的职责,以及订明罪行,以防范、制止和惩治妨碍公署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完善和有效。
第四,为确保公署及其人员在办案和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一切合理的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附属法例订明特区政府为公署履职提供协助和便利的责任,亦就妨碍公署人员执行职务、假冒公署人员或伪造公署文书等行为订明罪行。这些罪行,都是参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见的同类罪行,例如妨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伪造等。
邓炳强续指,今次的附属法例工作同时间包括宣布公署的一些履职场所为禁地。根据《国安条例》第42条,行政长官在顾及第42条指明的事宜下,例如有关地方的用途、占用人、该地方储存的资料性质等等,如合理地认为宣布某个地方为禁地,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命令宣布该地方为禁地。公署的履职场所理应受到适当保护。署理行政长官已经在5月13日藉在宪报刊登《命令》,宣布下列由公署占用的地方为禁地:公署现时位于铜锣湾的临时总部;位于北角、西营盘及红磡的三个临时驻地;和位于大角咀、现在兴建中的永久办公室的建筑地盘和相关的临时建筑办事处。拟划为禁地的范围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邓炳强强调,香港社会经历了港版“颜色革命”、“黑暴”,市民大众都体会和明白到国家安全得来不易;国家安全是社会繁荣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但在全球地缘政治局势震荡升温的背景下,香港特区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且无法预计。中央于5月12日的《新时代的中国国家安全》白皮书中亦提到,有域外势力加大插手中国事务,企图透过所谓“香港问题”,对中国进行围堵、打压、遏制,香港必须致力防范、抵御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的活动。所以必须“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随时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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