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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串谋颠覆政权案│被告赵家贤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首名提早获释国安囚犯

“35+串谋颠覆政权案”中的从犯证人赵家贤已于10月28日出狱,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首名提早获释的国安案囚犯。

国案囚犯赵家贤。资料图片

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萧景源)“35+串谋颠覆政权案”中的从犯证人赵家贤,法官考虑到他承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及协助控方举证,亦信纳他可能被主犯戴耀廷误导而犯罪,加上考虑其良好品格和过往公职贡献,判其监禁7年。据了解,赵原本于2028年初才获释,惩教署按相关法例机制,审慎考虑赵在狱中更生表现及所有相关因素,向独立的“监管释囚委员会”作出建议,给予真心悔改的赵家贤提早释放的机会。赵已于10月28日出狱,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首名提早获释的国安案囚犯,彰显特区国安法制的宽严相济和有理有据,亦展现中央及特区政府的宽大为怀,同时也劝勉其他国安囚犯切勿抱有“躺平”心态或死不悔改。

根据香港法例第475章《监管释囚条例》第6(3A)条,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则惩教署署长除非信纳提早释放该囚犯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将该囚犯的个案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应否将该囚犯提早释放。根据香港法例,无论是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前或后,囚犯从来都没有必然权利获得提早释放。据了解,赵家贤成为首例提早获释的国安囚犯,是惩教署署长根据相关法例赋予的权力,按严谨机制,审慎考虑到赵在狱中更生的实际情况及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囚人士在监禁期间的行为表现、是否有改过自新的决心及获释后是否会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等,使其信纳如将其提早释放不会不利于国安,遂向独立的“监管释囚委员会”作出建议,给予这名真心悔改的国安囚犯提前获释的机会。

据悉,赵提早获释基于狱中勤奋及良好表现,其言行展现出为自己曾协助戴耀廷组织及策划所谓“初选”,企图“揽炒”香港及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感到内疚和自责,认为自己罪有应得并愿意承担刑责,并为自己所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其对国家及香港社会的祸害表达真诚悔意及作出深刻反省。赵在狱中主动学习有关国家发展、政策等知识。

2024年3月23日,《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正式刊宪生效,其中就《监管释囚条例》、《监狱规则》及《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作出修订,当中订明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则惩教署署长除非信纳提早释放该囚犯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将该囚犯的个案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提早释放并予以监管或覆核其刑罚。通过法律严惩从事危害国安活动的罪犯属国际通例,而香港在制订相关法例时修订了释囚及监狱的相关条文,有特设的机制给予真心悔改的国安囚犯提早重投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赋权予惩教署署长行使酌情权以考虑囚犯应否获得提早释放。事实上,无论是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前或后,囚犯从来都没有必然权利获得提早释放。

相关特定机制由惩教署署长根据有关法例(香港法例第475章《监管释囚条例》第6条),在国安囚犯服满刑期三分之二时,按极严谨机制全方位审视囚犯狱中日常言行,包括参与更生活动的表现、心理评估等一系列因素,绝非单凭囚犯表达悔意的片面之词,在确认囚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具真诚悔意及深刻反省、已去除激进思想并全面更生、展现出坚定的更生决心、积极配合惩教署更生安排、重犯机会低,并达致若提早释放“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的高标准结论后,再交由独立委员会作审慎考虑批核提早释放的决定。即使囚犯最终能提早获释,惩教署署长亦可向委员会建议在囚犯释放后施加合适的监管条件,包括外游限制、不得发布煽动性讯息、须定期接受更生和心理辅导等,有效确保国安案释囚不会对社会大众构成国安威胁。

赵家贤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及特区政府修订相关法例后首名提早获释的国安囚犯,足证相关国安法制宽严相济、有理有据,确切能给予真心悔改的国安囚犯提早重投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藉此鼓励其他国安囚犯悬崖勒马、挺身而出检举违反国安法行为。根据香港国安法,如犯罪行为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可获刑期扣减,亦可能成为惩教署署长考虑提早释放的一篮子考虑因素之一,同时劝勉其他囚犯积极参与狱中国安教育、“沿途有‘理’”、“立德学院”等更生项目,把握机会积极更生,尽早展开人生新一页,切勿抱有“躺平”心态或死不悔改,否则只会耽误人生。

责任编辑:朱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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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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