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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侣不能申请公屋属违宪 房委会上诉被驳回

高等法院早前先后裁定,禁止将同性配偶列为家庭成员的公屋政策,以及同性配偶未能成为居屋单位合资格住户的政策,均属歧视和违宪。

资料图。

高等法院早前先后裁定,禁止将同性配偶列为家庭成员的公屋政策,以及同性配偶未能成为居屋单位合资格住户的政策,均属歧视和违宪。房委会就两宗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诉,今日(17日)早上被上诉庭驳回,意即维持原审裁定两名同性伴侣胜诉的裁决,房委会并须支付讼费。

婚姻平权协会就判决发表声明指,高等法院上诉庭维持原讼庭的裁决,明确指出房委会现行公屋及居屋政策,异性配偶及同性配偶有差别待遇,上诉庭裁决再次表明公共政策应该保障所有人士,以免任何人因性倾向而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上述两宗司法覆核案均由高院原讼庭裁定胜诉。其中一名加拿大申请人Nick Infinger和丈夫在加拿大结婚后,在香港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被房委会以申请不符“夫妇”定义拒绝。另一宗案件申请人李亦豪和丈夫在英国结婚后,因房委会不承认同性婚姻,李奕豪无法加入丈夫的居屋单位成为住户。该案原由李的丈夫提出司法覆核,但其丈夫去世后,李取替成为申请人。

责任编辑: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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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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