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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汇报记者 胡恬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早前对长和集团出售港口一事作出最新表态,指高度关注有关交易,将依法进行审查。“交易各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审查,未获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长和港口交易不仅受国家反垄断法制约,还面临国家安全层面的双重审查。企业的任何商业行为都应遵守相关法律,不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应以国家利益为重,积极配合国家监管,以维护国家主权与长远发展利益,才能实现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教育大学国家安全与法律教育研究中心总监顾敏康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确揭示了该法具有域外管辖权,这是为了保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通行做法。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属于“境外”,若香港企业所进行的国际并购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内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行使域外管辖权。
影响中国航运利益 符审查范围
他强调,长和的港口交易虽不牵涉任何中国境内资产,但通过国际航运链条影响中国航运利益和公平竞争,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审查范围,因此经营者集中需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接受审查。
顾敏康引用《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还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长和的港口交易对中国的经济安全影响巨大,其中牵涉很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港口,出售后不仅意味中国失去宝贵的战略性资产,更会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这类交易不仅受反垄断法制约,也面临国家安全层面的双重审查。
符合国际反垄断与国安审查惯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介入,防止长和通过拆分交易等技术手段规避审查,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此举既符合国际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惯例,又彰显中国反垄断域外执法的专业化与国际化水平。”顾敏康说,如果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查认为,长和港口交易影响中国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可以采取“附条件批准交易”或者“禁止交易”等反垄断措施。
他强调,企业的任何商业行为都应遵守相关法律,尤其不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在面对重大原则问题和历史关键时刻,企业家更应积极配合国家监管,维护国家主权与长远发展利益,才能实现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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