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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男涉洗黑钱2100万罪成 加刑至判囚44个月

一名案发时34岁的内地男子今日(15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罪名成立,该名被告人被判处监禁44个月。

一名案发时34岁的内地男子今日(15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罪名成立,该名被告人被判处监禁44个月。

警方于2023年11月接获一宗网上报案,报案人指早前于社交媒体程式(LINE)怀疑堕入投资加密货币骗案,并按骗徒指示转账至多个本地银行户口,其后与骗徒失去联络,怀疑受骗。

深水埗警区刑事部人员经调查后,拘捕一名内地男子,他持双程证入境,涉嫌利用一个本地银行傀儡户口于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协助骗徒清洗2100万港元的犯罪得益。

警方经征询律政司意见后,以“洗黑钱”罪起诉该名男子,并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获法庭批准及增加17.5%的刑期,其后被判处监禁44个月。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

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或卖出户口,作为傀儡户口持有人,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警方重申不论租、借或卖出户口,以用作清洗黑钱用途,带来的刑罚及后果,远超于犯罪集团给予的金钱利益。警方会继续与律政司就适当案件向法庭申请加刑,并积极研究,加快“洗黑钱”案件的检控程序。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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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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