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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葛婷)正就支联会颠覆案还押中的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因不满惩教署要求女性在囚人士及还押者于夏季除在晚间活动及运动时可穿短裤外,其余时间只能穿长裤,而男性则可全日穿短裤,遂在前年提出司法覆核质疑政策违宪及性别歧视等,要求法庭推翻署方决定及下令修改。法官高浩文13日在高等法院颁下判词,批评邹的说法“断章取义”,认为有关规定不涉歧视,另基于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存在无需争议的差异,平等的对待未必可以带来平等的结果,遂驳回司法覆核申请,邹须支付惩教署一方讼费。
案件申请人是邹幸彤,答辩人是惩教署署长。入禀状指,邹自2021年9月10日起在大榄女惩教所还押。根据惩教署的政策规定,男囚犯在夏天时可改穿短袖上衣及短裤,冬天可改穿长裤,女囚犯则须在一年四季的日间穿著长裤,只能在晚间活动及运动时穿短裤。
2024年7月26日夏季期间,邹幸彤曾询间福利主任会否有机会改穿短裤或更薄的长裤,福利主任表示无可能。邹于同年8月1日再申请改穿短裤被拒,福利主任解释指由于女囚犯年纪变化,可能有皮肤过敏问题,因此规定必须穿长裤。邹建议有需要的人可申请穿长裤,署方没有回应。
法官高浩文认为,邹的说法是“断章取义”,女囚犯可基于医疗或其他理由,申请穿著与标准配发服装不同的特殊服饰,因此申请人指女囚丧失或被剥夺夏季日间穿著短裤之机会,此项论点必须驳回。法官又接纳署方引述专家报告指,向女囚提供长裤,在保暖及自尊问题上,比短裤更为有利。
法官高浩指出,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存在无需争议的差异,此差异自然衍生出不同个人后果,包括在囚时的体会,女性在此往往感觉更为严苛。认为平等的对待未必可以带来平等的结果。
法官又提及,从生物学及社会学的角度而言,女性对个人私隐的期待高于男性,尤其是曾遭受虐待、创伤、自残及注射毒品的人士。有临床研究显示,女囚犯往往对自身外貌更为重视,也对身上的疤痕暴露较为敏感。
此外,由于有男性惩教职员及警员等人士因工作缘故要进入女性惩教院所,故更应为女囚犯提供合适的衣服,以保障她们的私隐。而长裤的覆盖范围更大,可以减少暴露身体部位,令女囚犯的活动更舒适和安全,包括可以遮盖疤痕及腿毛。
法官指邹提供的案例非专门针对监狱环境,同时亦欠缺具体细节,故参考价值有限。但接纳署方所指,女性通常更关注自身是否合群,故即使她们倾向穿短裤,仍可能因同侪压力而选择“普遍”的著装,可能会引致自尊心受挫、身体形象不满及心理健康问题。
法高亦接纳署方引用研究所指,在囚女性因囚禁而患病的机率更高,故惩教署需就此特别关注她们的健康需求,且受经期影响,女性对低温更为敏感,故女囚其实更倾向穿长裤,以额外保暖。法官接纳邹指出,舒适性对任何性别都重要,但认为署方规定未涉歧视,故裁定邹败诉。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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